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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对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副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对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武亮决定逮捕

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副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武亮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消息,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武亮决定逮捕。

消息称,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副厅级)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由湖南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武亮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2021年4月7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王武亮接受审查调查的消息。

通报称,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湖南省纪委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公开简历显示,王武亮,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邵阳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历任共青团长沙市委书记、党组书记;望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9月22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王武亮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消息。

通报称,据湖南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纪委监委对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武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武亮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搞权色交易;

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

违反生活纪律;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和使用“小金库”;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家庭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来源。

王武亮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党的宗旨,将公权力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在党的十九大后仍不知敬畏、不知止,其行为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湖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湖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武亮开除党籍处分;由湖南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王武亮,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湖南邵阳人,1982年7月参加工作,1986年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

2021年10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对王武亮作出逮捕决定。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1995年07月至1997年08月,任共青团长沙市委书记、党组书记;

1997年08月至2005年12月,历任望城县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县委书记;

2005年12月至2009年10月,任长沙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任湖南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11年12月至2014年12月,任湖南省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2014年12月至2017年10月,任湖南基础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10月至2021年05月,历任湖南轨道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

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金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原主任王金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由辽宁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大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王金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9年至2021年,被告人王金鼎利用担任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局长、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局长、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王金鼎,男,汉族,1966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学士学位,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89年9月参加工作,200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曾任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2021年10月,辽宁检察机关依法对王金鼎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1989.09--1990.11辽宁省公路工程定额站科员

1990.11--1993.11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助理工程师

1993.11--1997.01辽宁公路路贸公司业务经理、广告公司经理

1997.01--1998.03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护科副科长

1998.03--2004.07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养护科科长

2004.07--2006.02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

2006.02--2009.04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兼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009.04--2009.06辽宁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副局长(正处级)兼省高等级公路建设局副局长、省高等级公路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

2009.06--2011.07辽宁省交通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局局长

2011.07--2012.08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2012.08--2013.03辽宁省铁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厅级)

2013.03--2018.07辽宁省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2018.07--2021.04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2021.04免职

图文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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