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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林瑞子

排版 / 小荆

近日,一起女贼盗窃被抓主动肉偿又敲诈勒索报警诬告强奸的案件引人关注,详情是什么样呢?

一、案件介绍

刘某独立运营一家小型超市,平常负责进货、理货、收银等,在连续两个月的月底盘点中,其发现护肤品丢货与账目一直对不上,丢货的护肤品价值600余元。经查看监控后发现,一名年轻女子经常在该护肤品货架周围徘徊,但每次都是空手走出超市,并未购买任何东西。刘某怀疑是该女子偷窃了护肤品,并认为该女子肯定还会再次来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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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刘某格外注意该女子。几天后,该女子再一次来到超市,不出所料前往护肤品柜台,早有准备的刘某持续查看监控留意女子动向,只见她来回转几圈后迅速伸手拿起货架上的两支护肤品塞进衣兜,随后向超市外走去。早已等候多时的刘某迅速上前抓住该女子,并从她身上搜出化妆品。在监控面前,该女子不得不承认了自己的盗窃行为。

她自称孙某,并且希望刘某不要报警。此时,刘某让孙某支付护肤品费用800元,再加罚款200元,共1000元。但没想到孙某说自己没有钱,并提出用“肉偿”的方式替代。刘某看孙某年轻貌美有姿色就答应了。但结束后孙某却翻脸了,觉得1000块钱就让对方占了自己便宜,太吃亏了,于是提出让刘某给自己600元的要求,否则便报警称自己被刘某强奸。但刘某果断拒绝。之后,孙某报警称自己被刘某强奸。

警方认为,最开始刘某的处理方式并无问题,但随后同意了孙某的“肉偿”提议,其道德品质有待提高,但双方发生性行为系属自愿,因此刘某的行为不涉嫌犯强奸罪,而孙某向其索要钱财的行为涉嫌敲诈勒索。

最终结局:女子孙某的如意算盘并未得逞,刘某并未因强奸罪而入狱。而孙某的偷窃行为属于盗窃罪,虽然盗窃数额没有达到1000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孙某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仍然构成盗窃罪。同时,刘某与孙某的“肉偿”行为属于一种交易行为,该交易行为已经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关于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

1、敲诈勒索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因此,行为人使用了威胁或要挟、恫吓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财物,就构成了敲诈勒索罪的既遂。但如果行为人仅仅使用了恐吓、威胁或要挟手段,被害人并未产生恐惧情绪,因而没有交出财物,或者被害人虽然产生了恐惧,但并未交出财物,均属于敲诈勒索罪的未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2、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上述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因此,本案中盗窃又敲诈的女子孙某,虽然盗窃数额没有达到1000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但孙某在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行为,属于“多次盗窃”,仍然构成盗窃罪。而孙某在“肉偿”后觉得吃亏以强奸相威胁或要挟、恫吓欲取得刘某600元的行为,未达到《刑法》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的标准,但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违法。同时,女子孙某也涉嫌诬告陷害罪。而超市老板刘某不构成强奸罪,但其与孙某的“肉偿”行为是一种交易行为,属于卖淫、嫖娼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