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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星岛日报)

来函咨询:吴国雄律师,您好。我看过你写的很多关于走私案件的文章。现在想请教一个问题,看香港新闻,9月25日早上,香港女高级督察林婉仪带领多名警员在沙洲对开海面追查走私活动,其所乘船只被一艘走私快艇撞翻,导致4名警员坠海,其中3人受伤并获救,负责指挥的林婉仪失踪并遇难。此事引起很多公众关注。目前没有到走私嫌疑犯被抓捕到案的消息,如果该批嫌犯逃到内地被公安抓捕到案的话,是否会被判死刑?

吴国雄律师

1、你的问题涉及到刑事案件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3、《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4、换言之,该案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上述规定之一点,内地法院即有刑事管辖权。可以参考“张子强等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案”为例,犯罪行为实施地在香港,但是犯罪准备工作进行地在内地的,根据以上规定,香港作为犯罪行为地,内地作为准备地,都属于犯罪地,所以内地法院和香港法院对该案都有管辖权。

5、一般的袭警可能定“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但是,本案暴力抗拒执法致使执法警察身亡,在内地,曾经有此类案列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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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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