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却办了坏事如何收场

杨某和钟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某日18时许,钟某(女)从长汀县A镇务工结束后,搭乘同在A镇务工的杨某的三轮摩托车返回B乡,途中经过某路段时不幸翻车,造成钟某头部受伤。随后杨某拨打“120”送钟某到医院就医,并支付了治疗期间的所有医疗费用。在钟某出院后,杨某又支付了5000元作为后续治疗费用。虽然医疗费已由杨某支付,但在误工费等赔偿金方面双方存在较大分歧。杨某和钟某经协商未果,双方于2021年4月20日共同向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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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接到调解申请后,B乡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了此纠纷,并指派调解员展开调解。

调解员向当事双方告知了人民调解的相关权利和义务,随后请双方当事人分别阐述纠纷的情况及自身诉求。

杨某表示:自己和钟某夫妇相识多年,又是同乡。大家同在A镇务工,所以当钟某提出要搭自己的“顺风车”返回B乡时,我出于好心,也不好意思拒绝,就同意了。返回途中因天色较暗,视野不好,最终导致发生了意外,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事故发生后,我第一时间就拨打了“120”,将钟某送到了医院进行救治,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在钟某出院的时候,我又给了她5000元作为后续的治疗费用。我自己也受了轻伤,车辆也受到了一定的损坏,更何况我本来就是好心载她一程,我觉得我已经仁至义尽了,无需再支付给她任何费用。

钟某则表示:我是搭乘杨某的车,但是半路出了车祸导致我头部受伤,住院住了半个多月。虽然杨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但是我白白挨了皮肉之苦,又在家里疗伤三个多月,什么活都干不了,损失了很多收入,至今我都无法再干重活,因此我提出要杨某再赔偿给我4万元。

针对双方矛盾的焦点,调解员分别对双方进行讲事实、摆法律、明责任,通过“背靠背”、“换位思考”等调解方式,分别对杨某和钟某开展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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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员首先向杨某明确指出:根据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你在行驶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处置措施不当,应当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根据以上规定,你虽然是好意让钟某搭乘“顺风车”,没有收取搭车费,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医院并且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用,事后还给了5000块钱的后续治疗费,但仍然需要承担钟某在住院及在家疗养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调解员劝说钟某:杨某本是好意让你搭“顺风车”,并没有收取任何搭车费,且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将你送至医院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从法律上说,杨某的确应该支付你在住院及在家疗养期间的误工费等费用,但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从情理上说,杨某也已经尽力做到了他该做的部分。此次事故给也给杨某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希望你能换位思考,体谅一下杨某的困难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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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调解员的反复做思想工作,杨某同意再支付20000元补偿钟某在住院及在家疗养期间其他费用的损失,钟某最终也表示接受该补偿,双方握手言和。

【调解结果】

杨某和钟某在调解员的主持下,自愿签订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

1.钟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由杨某负责(已支付)。

2.在钟某出院后杨某支付给她的五千元不予归还,作为钟某后续治疗费用。

3.杨某在签订本协议时当场再支付给钟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作为此次钟某受伤的其他各项补偿。今后钟某及其亲属不得再以此次事故为由向杨某提出任何责任和赔偿要求。

【案例点评】

所谓的“好意同乘”,指机动车驾驶人无偿同意搭车人搭乘其机动车的行为,搭车人所搭乘的机动车是非营运车辆,乘客目的地与机动车行驶目的地仅仅是巧合或者顺路。搭车人未经机动车驾驶人同意而搭车的,不构成好意同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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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明确了“好意同乘”的法律规则。 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因此,在本调解案例中,杨某好意让钟某搭乘,是一种善意施惠、助人为乐 的行为,依照法律减轻杨某的赔偿责任,有助于进一步弘扬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