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3日,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一起交通肇事案,聊城鲁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碰撞导致死亡,已被逮捕...

聊城街头车祸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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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18时09分许,被告人鲁某某驾驶豫******小型汽车沿金斗营子路堤大堤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子北一堤口时与被害人孙某乙发生碰撞,致车辆损坏,孙某乙受伤,2021年1月4日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某某因驾驶机动车操作不当、未保持安全车速的行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1年2月23日,鲁某某经电话传唤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2021年2月24日,被告人鲁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乙家属62000元,并取得谅解。

被告人鲁某某信息

被告人鲁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30岁,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河南省台前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2月23日由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由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2021年3月12日由本院决定并由台前县公安局打渔陈派出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谅解书等;2.证人孙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鲁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和被害人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书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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