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校打架受伤,

家长微信群里讨要说法。

没想到双方越说越气,

口头约架后一方发出地址

并挑衅“你过来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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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

基本案情

郴州市宜章县A女士的小孩与B先生的小孩系同班同学,B先生在其小孩班级家长微信群中向班主任报告称其小孩被A女士的小孩打伤。随后,A女士与B先生在微信群中发生了激烈的言辞冲突。

其间,B先生询问A女士住处表示要约架,A女士随即将自己的住址发给B先生并挑衅道“你过来啊”,后又在其小区门口等候。B先生不甘示弱,随即前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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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见面后,B先生打了A女士头部两拳和两巴掌。A女士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经医生诊断,A女士的伤势为:脑震荡、左耳震荡伤伴神经性耳聋、软组织挫伤,花费医疗费共计7000余元。

2020年9月,公安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B先生行政拘留3日。随后,A女士为进一步维护自身权益,将B先生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案件的争议焦点为原告A女士在本案中的经济损失数额为多少?A女士与B先生之间的责任承担比例又应该如何划分?

宜章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B先生殴打原告A女士,致其耳部受伤,B先生应承担A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共计14000余元;而A女士在得知自己的孩子打了B先生的孩子后,不仅未及时向B先生道歉,还在家长群发布不当言论,引发双方激烈的言辞冲突,在B先生问其在哪并欲找其约架时,A女士主动告知住址,并要B先生过去,因此A女士对其被打事件的发生具有部分过错,应自行承担10%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先生赔偿原告A女士1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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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在学校与同学发生争执,作为家长应当正确引导,并为孩子作出好的示范。倘若案涉双方都能有一颗谦让之心,懂得换位思考,就不会有后续事情发生,打架无赢家,遇事多谦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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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郴州中院、宜章县人民法院、长安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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