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作为工程人,唯有严守操作规程,按章办事,一丝不苟,才能时时、处处、事事保证安全。事发山东省菏泽市,男子赵某、陈某、王某为获取拆迁补偿款,违规建设房屋,造成房屋坍塌,导致5人死亡,6人受伤。2021年9月从法院获悉,赵某、陈某、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男子赵某,1987年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单县某某酒厂职工,住单县。赵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男子陈某,1987年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单县某某酒厂职工,住单县。陈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男子王某,1972年出生于山东省单县,汉族,初中文化,单县某某酒厂职工,住单县。王某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依法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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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查明,赵某、陈某、王某共同出资,以赵某名义购买,单县村民马某在该村西北角的一处宅基地,计划建造楼房,企图获取拆迁补偿款,赵某将该处房屋的建设工程,以每平方米190元价格,打包给了陈某贰和王某贰。

王某贰、陈某贰和吴某三人商议,共同承建此工程,吴某在无相关建筑职业资格,和建筑企业资质的情况下,将高某带领的一支民间建筑施工队并入,租赁、购买建筑设备,明确高某为领班指挥人,组成一支管理松散的民间建筑施工队,由高某组织,不具有建筑资质的民间施工队伍,使用由王某贰、陈某贰、吴某提供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相关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在无设计图纸、无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为赶工期冒雨施工。

案发当日下午3点多,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发生倒塌,致使正在施工的高某贰、高某叁、高某肆、郑某以及前来量门窗尺寸的王某肆当场死亡,王某叁、张某贰、张某、李某,及前来量门窗尺寸的王某伍受伤。

案发后,赵某、陈某、王某分别于案发后一年左右,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另查明,赵某、陈某、王某的家人,已赔偿高某贰、高某叁、高某肆、郑某、王某肆家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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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的辩护律师认为,赵某只是出资购买了宅基地,建房事宜他全权委托给陈某等,在整个建房过程中,从购买建材到具体施工人员、施工方案的选择上都不知情,更没有直接参与施工。赵某在整个事件中参与度较低,责任相对较小。赵某是自首,积极认罪悔罪,建议对赵某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陈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陈某等将此宅基地,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大包给陈某贰、王某贰等,双方是承揽关系,陈某等是承揽合同的定做人,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陈某等没有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由宅基地出售方村民取得,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农村低层自建房屋必须委托有建筑资格、资质的人施工,只是鼓例。

陈某没有实施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从房屋倒塌原因的技术分析报告来看,此次安全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因建筑材料低劣、地基不牢、施工方式不合理等造成的,陈某没有参与其中的任何一项。所以陈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如果认定为陈某的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陈某是偶犯、初犯,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对事故的参与度低,过错小,责任轻,建议对陈某减轻或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赵某到案后供述,去年10月份,听说单县谢集镇某某村施某面临拆迁,在那里建房屋能给赚取拆迁赔偿款,他与陈某、王某协商每人出资4万元钱买地建房,他们以3.9万元的价格,通过王某贰和陈某的叔叔,购买了施某西北角一块宅基地,建房的工程是大包给陈某贰和王某贰的。

后来他的另一朋友,听说在谢集镇某庄出资盖拆迁房能赚钱,也想跟着出资建房,由于当时资金紧张,他们三个商量后,同意他的另一朋友出资4万元参与建房。房屋的具体建设他们四个人也不懂,就将施工的事情交给了陈某贰和王某贰,由陈某贰和王某贰负责施工建房,平时他只和陈某贰和王某贰接触,从哪找的施工队他不清楚。

他和陈某、王某、还有他的朋友,有时候就去施某看看房子盖成啥样的了,他们不懂怎么施工,就是看看进度怎么样了。建房的工程是包给陈某贰和王某贰的,从哪里找的施工队、施工队是否有资质、谁负责给施工队的工人发工资、谁给施工队的工人分配活、具体从哪里进料他都不清楚。施工队施工时,没有安全制度和安全教育,也没有安全措施,连安全帽都没有,也没有施工图纸。

之后房屋开始建设,事发前几天天气一直都不好,连续的下雨,房屋也快建好了。一天傍晚,他接到陈某的电话,陈某在电话里和他说施某盖的房子塌了,砸着好几个人,随后他和陈某、王某、和他朋友在一起见面,也没商量出怎么办,他想着购买宅基地的协议书是他签的字,就躲了起来,后来觉得老是躲也不是个办法,就主动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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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赵某、陈某、王某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为赚取拆迁补偿款,将他们共同出资购买宅基地一处,承包给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筑职业资格、资质的王某贰、陈某贰建设房屋,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具有主观上的过失,他们行为符合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且情节特别恶劣,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他们刑事责任。

王某贰、陈某贰、吴某作为本工程的承包者,为获得最大利润,偷工减料,购买使用劣质建材,高某是建设此房的直接责任人员,组织没有相关资格资质的施工人员,施工方式不当,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现场指挥作业冒雨施工,是造成在建房屋倒塌、并致多人伤亡的主要原因。

赵某、陈某、王某作为投资人,对建材购买、施工过程、施工方式参与度较低,对此安全事故的发生起次要作用,作用力相对较轻。赵某、陈某、王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赵某、陈某、王某是偶犯、初犯,当庭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赵某、陈某、王某的行为造成多人死伤,情节特别恶劣,不符合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

法院一审判决,赵某、陈某、王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