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在一家敬老院生活,本应彼此和睦相处。然而辽宁庄河敬老院的姜某和刘某却频生龃龉,最后动了刀。姜某将刘某刺成重伤残疾,自己也付出了代价——2021年9月,姜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3年。

姜某,1967年出生于庄河。1995年6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现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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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被害人刘某共同在庄河市敬老院生活。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姜与刘某在敬老院内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双方相互撕打,姜用水果刀将刘某腿部刺伤。

经大连衡泰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外伤致左腓总神经断裂,构成重伤二级。案发后,姜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大连衡泰法医司法所鉴定,刘某外伤致左腓总神经断裂,构成十级伤残。刘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持械作案致被害人十级伤残,酌情予以从重处罚。

近日法院以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