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襄阳襄城区人民检察院发布一则起诉书,刘旭华持刀在**大酒店追砍李某某,致身体多处受伤,右手部位重伤,此前,刘旭华因抢劫罪、开设赌场罪多次入狱…

襄阳一男子持刀砍人致重伤

付某某给刘某某3万好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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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付某某通过**大酒店经理刘某某(另案处理)承包**大酒店桑拿部,并给予刘某某3万元好处费。

付某某与常某某殴打逼迫刘某某写下欠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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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源网络)

承包后,付某某因生意不好反悔。2007年11月25日上午,付某某与常某某找刘某某索要3万元好处费,刘某某不给,付某某与常某某采用殴打手段逼迫刘某某写下3万元欠条,并约定当日下午13时取钱。

刘某某、熊某某等人携刀去酒店

刘某某便邀约熊某某(另案处理)商议,熊某某主张与付某某打架,刘某某同意。熊某某随即邀约杨某某(另案处理)携带刀具前往**大酒店,杨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刘旭华前往。杨某某、刘旭华到达后按照熊某某的安排在走道内等待。

李某某、熊某某双双受刀伤

当日下午13时许,付某某安排李某某前往**大酒店拿钱。李某某拿钱时与熊某某发生纠纷,李某某被熊某某用刀砍伤,李某某用匕首将熊某某刺伤。

刘旭华追砍李某某致多处受伤

杨某某、刘旭华听到声音后各自持刀对李某某追砍,致李某某身体多处受伤。

刘某某右手部重伤

经鉴定,李某某右手部所受损伤为重伤,腰背部及臀部所受损伤为轻伤;熊某某胸部、腹部及双上肢所受损伤为轻伤,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被告人刘旭华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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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旭华,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村**组,住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镇**园**栋**单元**室。

1

因犯抢劫罪,于2006年12月11日被湖北省襄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至2007年3月14日。

2

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2021年2月23日刑满释放。

3

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2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1年2月23日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执行。

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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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襄阳市公安局襄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旭华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付某某、王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旭华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笔录:案发现场的勘验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旭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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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旭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旭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刘旭华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旭华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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