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是国家解决丧葬费省际差距,提升国人福利的一项重要举措。具体提升有多大?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

给您算一笔账,以北京为例,新规施行之前,北京市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是5000元;9月1日,新规施行之后,北京市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高达12600元。光是丧葬补助金一项,就足足提升了7600元,翻了一倍还不止
如果60岁企业退休,80岁自然亡故,遗属能领到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共计6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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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北京,其他各地涨了多少,如何计算?和以前的遗属抚恤制度相比《暂行办法》有哪些改变?有哪些要特殊注意的问题?退休圈为您一一解读。统一标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去世职工及其遗属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保障意义。《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凡是参加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的企业职工,无论是在职,亦或是退休(含退职)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后,其遗属都可以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待遇。

我国最早的遗属抚恤制度规定于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随后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从国家层面来说,在遗属待遇方面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定。实践中,各地规定的遗属待遇的支付范围和发放标准各不相同。

考虑到这个实际,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就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制作了原则规定并明确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遗属待遇,本质上是国家给予国民的一种福利。在过去,企业职工的丧葬费、抚恤金标准都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的,不像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那样,有全国统一、行之有效的计发标准和规定。
遗属待遇具体项目和内容、标准等,权限下放给地方,由地方根据本地具体情况作出规定,这样必然出现遗属抚恤金各地规定不一样,且差异较大的现象发生。

因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就可享受遗属待遇主体、项目、标准等,作出了明确的指导性规定。从2021年9月1日起,全国将适用相同的遗属待遇标准。

主要内容

、 享受主体:明确遗属范围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系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也就是包括了缴费社保的自由职业者的遗属。

在这里,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不限于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只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直系亲属都属于遗属待遇合法主体。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

二、具体项目:明确遗属待遇标准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只有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但在地方,仍会有所区别。比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不仅有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还有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和职工供养直属亲属死亡丧葬补助费。

也就是,《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就遗属待遇规定有四项。其他各省也有自己不同的规定。

三、赔偿资金来源:明确列支渠道

《暂行办法》明确规定,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四、明确遗属待遇不得重复领取:
如果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其中一种领取。补偿多少钱

(一)丧葬补助金的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此条的规定,统一了全国补助计算标准,唯一差异在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产生的计算基数差异。

在此之前,丧葬补助金的发放标准五花八门、参差不齐。有采取“定额包干制”的,也有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也有以参保职工本人生前基本养老金或当地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作为计发基数的,丧葬补助金从一千元到过万元不等,差额极大。

将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丧葬补助金的计发基数,此举大幅的提高了企业参保职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标准。

以北京市和山东省为例:新规施行之前,北京市和山东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分别是5000元和1000元;9月1日,新规施行之后,北京市和山东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金分别高达12600元和7288元,均有大幅度提升。

(二)抚恤金标准

一次性抚恤金计算基数,不再以社保缴费基数计算,而是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这可能是遗属待遇计算最大的变化。

1. 在职人员

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

对于在职人员而言,将抚恤金发放月数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挂钩,又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划分了对应的计发月数,明确了抚恤金发放月数的下限是3个月,上限是24个月。

养老缴费年限越长,抚恤金越高。这样做既符合养老保险待遇“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原则,也能鼓励参保,提升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2. 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对于退休人员而言,抚恤金的计发月数与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领取年限“双挂钩”,明确了企业退休职工遗属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的上限24个月,下限是9个月。

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确定计发月数的上限,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确定了具体的计发月数,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限越长,抚恤金计发月数越低。

(三)特殊情况需注意

若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也就是,若缴费不足5年,个人账户总额低于3个月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那么就以个人实际账户总额为限。
针对用人单位没为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五款和第六款规定,劳动者在职或退休,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情形,由于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遗属待遇。

案例参考

北京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00元;

假设北京市退休职工,现年80岁,退休年龄60岁;

退休前核定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为30年;
假设其9月1日后自然死亡,他的遗属能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共计多少钱?

丧葬补助金=北京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6300 x2=12600元;抚恤金=北京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 6300 x9=56700元。

累计缴费年限30年,对应抚恤金计发上限为24个月;
60岁退休,截至死亡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20年,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发放1个月,24-20=4≤9,故按照计发下限9个月计算。

遗属能领取共计:丧葬补助金+抚恤金=69300元。
下图为全国31省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最新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计算基数,可根据所在省份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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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待遇,与职工所在省份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基本养老金待遇领取年限挂钩之后,绝大部分参保人员遗属待遇将明显提升,这是个大好事。

不过对于少部分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较短的在职职工而言,遗属待遇会下降不少。这也是国家希望体现社保“多缴多得,长缴长得”的举措之一吧。

给大家提个醒:自2021年9月1日起,《暂行办法》实施后,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将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2021年9月1日前已按当地原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抚恤待遇政策领取类似费用的人员,继续领取至丧失领取条件为止。

从此之后,企业参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之后,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的计发标准有了统一、明确的规定,再也不用因为以那个文件为准而犯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