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博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钊受贿案,博白县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钊犯受贿罪成立 ,受贿罪判处被告人陈钊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被告人陈钊时任博白县人事局局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并兼任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成员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人事调动、承揽工程、拨付工程款等方面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送予的财物共计84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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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被告人陈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主动代陈钊退出赃款220万元。

被告人陈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庭审中,陈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检察机关根据陈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其认罪态度、退赃等情节,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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