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在“12309中国检察网”上

公开了一份关于

吴川一男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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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源:12309中国检察网)

↓起诉书具体内容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华检刑诉〔2019〕2号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2014年11月21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11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后脱逃;2015年1月19日,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12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脱逃;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18年8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曾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6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街道**村**栋楼下,以100元的价格将两包海洛因出售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2014年11月18日,被告人曾某某在**村**栋**房内,再次以100元出售两包海洛因给吸毒人员梁某某。

2014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曾某某在**村**栋**房,再次以100元的价格出售两包海洛因(0.1克、0.15克)给梁某某。二人被侦查机关现场抓获,民警在吸毒人员梁某某身上缴获其向曾某某购买的两包海洛因;在被告人曾某某厨房内查扣两包海洛因(1.24克、4.94克);在房内查扣手机一部、电子秤一台、吸毒工具玻璃瓶、吸管若干。

2016年初,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吴川市**镇**村附近先后三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给吸毒人员陈某某。

2016年底,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先后两次向吸毒人员庞某某森贩卖海洛因。

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村**号住所内被侦查机关抓获,民警从其身上缴获四小截塑料吸管包装的海洛因。经称重,截塑料吸管中包装的海洛因净重0.13克、0.1克、0.11克、0.1克。

2018年8月12日,被告人曾某某在广东省湛江市吴川市**镇**中学附近被民警再次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海洛因6.18克;2.书证:人口信息查询、受案登记表、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2.证人陈某某、庞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孝平

2019年1月3日

来源 | 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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