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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

岚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岚皋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张远成,男性,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6195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岚皋县,住岚皋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岚皋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3月22日被岚皋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1年4月2日被岚皋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岚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远成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张远成因家中喂养的鸡丢失,便与其妻余某某及冉某某到邻居官某某家中寻找,为此事张远成与官某某发生争吵。后张远成转身离开时,官某某手持竹棒戳向该张后背,被告人张远成气愤之下顺势拿起一根桑树树干扔向官某某,造成官某某左眼损伤。当日,公安机关接警后到达现场,电话通知张远成返回后,将该张带回派出所调查。

2021年3月10日,经陕西安康金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官某某左眼损伤,两项重伤二级,三项轻伤二级。同月22日,被告人张远成接滔河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该所后被带至岚皋县公安局,该张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张远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指认照片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远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远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远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张远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岚皋县人民法院

2021年6月17日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封面图片为网络配图,与原文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