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发生在前两年的事情:在辽宁鞍山,有一位55岁的李老师因为补课,就被教育执法大队查获,不仅被没收1600元,还被开除公职。

对于这样的决定,这位老师表示了她的不满:“我快退休了,因为补课就开除我,我不服”!她因此起诉到了法院。

我们都知道,国家明文规定,严禁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那么,本案例中的李老师,她能打赢这个官司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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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李老师是某中学的高级数学老师,临近期末考试,她组织了本校部分初一的学生补习数学,被人举报到当地的教育执法大队。

当地教育部门非常重视此事,进行了专题研究,认为李老师有偿补课,触碰了红线,应严肃处理,随即作决定,开除李老师的公职,追缴1600元补课费用。

李老师无法接受这样的现实,作为公办教师,距离退休还有3个月时间,却被如此严厉处理,她实在想不通,好在毕竟是老师,她决定去法院起诉。

李老师也知道,这次她是闯了大祸。根据文件规定,严禁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有偿违规补课。按照当地的有关文件,只有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一个选项,她只能从本案的法定程序上为自己争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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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认为,教育局对她的处理文件用的是“教发”的格式,是行政机关下发给下属单位的文件,没有制作书面处罚决定书,仅以通知的方式进行了所谓的处罚,严重违反法律规定。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在进行处罚时,首先要制作专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载明专门的事项,而教育部门的处罚决定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处理决定的送达上,同样也涉嫌违法,当地教育部门仅是给相关学校发送了文件,为以儆效尤,还特地在当地电视台进行了播放,但这些都不是送达的法定形式,电视台的播出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

另外,在处罚时,并没有给予陈述、申辩的权利,悔过书是在被强迫状态下书写的,而且悔过书本身不能证明已经给予了陈述、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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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安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处罚一样,教育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也需要和交通违法或者治安违法一样,按照法律规定走规范的程序,而李老师一案,当地教育部门下发文件即决定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确实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审法院认为,开除李老师的公办教师公职,职权确应在教育部门,但教育部门作出决定后,没有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应认定为无效的具体行政行为。

另外,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对于在职教师违规补课的,应当组织调查,核实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代表的意见,并且告知教师有举行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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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在给李老师处理之前,没有给她陈述权、申辩权、告知权、听证权、复议权以及行政诉讼权利,这本应是李老师应享有的基本权利。

开除公职是较重的行政处罚,应该给李老师本人下达决定书,教育局委托学校告知李老师本人的行为极为不妥,在电视台公布处理意见也不送达个人的行政处理决定程序。

总之,教育部门对于李老师的处理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法院判决撤销教育局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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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教育部门向中院进行了上诉,认为李老师亲笔书写的悔过书,代表她已经行使了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而且,即使在处罚决定中,有轻微违法行为,也不应撤销处罚决定。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赞同一审法院的大部分意见,只是因为处理决定中,还有对李老师所在学校的领导的处理,与本案无关,因此决定只撤销对于李老师开除公职和撤销教师资格的处罚决定。

但是,二审法院还判决,责令教育部门在60天内对李老师违规补课的行为重新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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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没有查询到教育部门的最后处理结果,但在工商注册信息中,我们查询到,案发以后的第二年,李老师花5万元注册了一家课外的补习机构,只是不知道,今年是否还在正常运转。

今年下半年,国家出台了一些列政策对学生“减负”,并紧急叫停了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各类线下培训辅导班开展工作,这对众多学生和家长来说,无疑是一件天大的好事。因为减负政策的出台,我们孩子也不再报各种辅导培训班,家长们也不用为各种高额的费用发愁了。

我们相信,我们的孩子必将在宽松、健康的学习环境中茁壮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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