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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新冠肺炎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时期,为有效减少疫情传播风险,漳州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了一系列措施,得到了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但也有极个别人拒不服从疫情管控。9月15日,在909医院一名病患家属违反相关规定,在未办理陪护证的情况下,强行进入住院部电梯,并与医院保安拉扯,导致医护人员和病患家属无法正常通行,被芗城公安依法行政拘留。
经南坑派出所民警调查,违法嫌疑人杨某秀在未办理医院陪护证的情况下,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强行进入住院部大厅,并在电梯口与医院保安拉扯,导致电梯临时停用,医护人员及及病患家属无法正常通行。违法嫌疑人杨某秀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违法嫌疑人杨某秀已被我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警方提醒广大市民:
防控疫情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全区所有人员要主动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拒不执行政府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决定、命令的,根据其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疫情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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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来源 芗城公安微警务

编辑 洪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