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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中,破产企业债权人应在债权申报期限内,或者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申报债权,若未及时申报,可能无法分配破产企业财产,导致自身债权无法实现。本律师团队即通过以下一则案例,说明破产案件中及时申报债权的重要性。

案情简介:

甲电子贸易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三,股东分别为张三、李四、王五,分别占股份比例60%、30%、10%。甲公司成立后一直从事电子产品贸易活动,甲公司与乙公司有生意往来,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货物后,甲公司未及时付款,尚欠乙公司货款50万元。后甲公司因经营管理不善,案外人某科技公司向某中院申请裁定受理甲公司破产清算,某中院受理案件后指定某律师事务所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经债权债务核查,破产管理人申请某中院裁定确认《甲公司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某中院予以确认,但该债权表中未包含乙公司债权。某中院最终裁定:甲公司破产财产已分配完毕,终结破产程序。后,甲公司被注销。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注销后,认为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损害自身债权,遂将甲公司原三位股东一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原三股东承担50万元货款的连带清偿责任。法院裁决驳回乙公司诉请。

法律观点:

1、甲公司注销后是否还应承担清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公司有一定的存续期间,该存续期间始于公司设立、终于公司注销,公司注销意味着主体资格已经灭失,即公司已经不存在,自然再无法履行权利、承担义务,承担清偿责任也再无从谈起;

2、公司股东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第五十六条规定:”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具体到本案,乙公司未在破产案件中依照程序申报债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甲公司经过注销登记,涉及自身的的债权债务已消灭。在乙公司无法证明破产程序存在瑕疵的前提下,乙公司以其对甲公司享有债权,并要求甲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应支持。

综上,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若未在规定时间申报债权,无法分配破产企业财产,亦无法再向破产企业股东追偿,债权人应时刻关注债务人尤其是企业债务人经营状况,以免错过债权实现的机会。至此,若有关于公司企业债权债务纠纷其他疑问的,可与本律师团队详细咨询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