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很多人都不明白,为什么现在成立公司时,有些公司是有着“有限”两字,有些公司是没有的。其实最简单最通俗的解释那就是“有限”是与“责任”有关。也就是说这一类的公司,他们的股东未来需要承担有限的责任,而不是无限的责任。

但是很多人又会产生新的误解,那就是有限的责任,是不是仅仅以自己的股东出资额为准,未来公司经营过程中,所有的事情,例如经营不善了,那么最坏的结局,就是损失了所有出资就结束了?其实这又陷入到另外一个误区,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赔偿责任,可不仅仅是以出资额全部损失就结束了,有一些特殊情况还需要股东和法人继续承担责任,否则就会给自己引发麻烦。

每个人都不想将自己的事业,同家庭的安危挂在一起。所以如果凑在一起设立公司的时候,更想这个公司未来的一切仅仅与自己的出资额挂钩,也就是说自己忍受的最大亏损就是全部亏没了,不要引发自己的未来潜在负债。这样可以保全自己其他的财产,家庭的稳定,以及法律授权关系的清晰。

那么我国的企业形式就只有四类,那就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个人投资以及合伙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这个大家很容易理解,因为股东和经营者都是自己,那么自己要为未来的经营后果负一切责任。但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只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股份有限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殊形式或者说更高的一种形式,它是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需要工商部门进行审批同意后才能注册的。

那么此时,“有限”就变成了有限公司责任和股东个人责任之间的隔火墙。假设公司注册资本50万,两个股东一人出资25万,如果在经营中最终产生了100万的负债,经营不善必须破产清算。假如公司股东没有任何违规违法行为,而且也实缴出资了,经营亏损的后果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那么最终,股东仅仅是承担那25万的出资损失。这就是“有限责任”,即股东只在认缴资金的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这个部分的,则不用承担。当然这个负债假如是由法人违规违法或者欺骗造成的,那么法人需要承担自己的责任,股东没有参与自然也不需要。

但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并不是所有事都能有限的,假如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还得拿出另外一笔钱才能彻底了却自己的责任。

1.在破产程序中若因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账册,导致无法进行清算时,税务机关可以请求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就公司欠缴的税款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存在任何保证、担保、资产抵押、动产留置、权利质押等。那股东的承担责任就必须得以以债务的额度为限。

3.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没有发生混同。另有很多公司的货款是由股东个人账户收取,而且所有的费用都是混杂在一起,在此时法院会视同其为合伙制企业,而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

当然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是,股东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没有任何的违规行为或者不参与经营,仅仅从股东身份角度来进行承担责任,那么如果股东还有其他的身份,那其他身份占有其他的法律要求和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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