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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荣枝被宣判死刑后,办案检察官也将案件关键证据及细节进行悉数披露。因为案件的时间跨度较大,以至于当年的侦查理念、侦查方式和证据要求与现在的差异也很大,再加上案情、证据十分复杂(牵涉四座城市、六个家庭、七条人命),自然事实认定也很有难度。

然而透过办案检察官所披露的关键证据及细节,除却可确认劳荣枝的“主犯身份”(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区别于谁主导的说法),更为重要的是,也将劳荣枝“大胆说谎”和“认知失调”的一面正式揭开。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舆论之于劳荣枝的画像相对神秘化,以为她有三头六臂,以为她胆识过人,以为她头脑高明。可实际上就劳荣枝对自己的罪行看待及社会认识来看,她更多还是活在“自己的世界里”,也就是被罪恶囹圄的“那个世界”。

就比如在庭审现场的辩解环节,劳荣枝不认可公诉人对她故意杀人罪名的指控,但却承认抢劫罪和绑架罪,紧接着还强调“我这一辈子没杀过一只鸡”,言外之意就好像自己“没杀过鸡”或“不敢杀鸡”就可证明自己“没杀过人”,当然这般辩解很快被审判员打断。

之所以要提这段庭审记录,并不在于它一定能证明什么,而在于劳荣枝可能天真的以为“没动手杀人”就跟故意杀人罪名无关,这就跟她拿自己“没杀过鸡”或“不敢杀鸡”去证明自己“没有杀人”是一个道理。

事实上细读(细看庭审视频)办案检察官所披露的关键证据及细节,类似的庭审辩解插曲还有很多,比如多处的说法不一致:“一边说这样,一边又说那样”。总之综述起来,她自己就能驳倒自己。这其中虽然可用人性的复杂性去解读,但是更为根本性的问题在于,直到被判死刑的那刻,劳荣枝还是只关注自己的生死,以至于宣判刚落定,她就连说两句“我不服”,并且坚决要上诉。

有必要说明的是,我们并不反对劳荣枝上诉。但是就劳荣枝前后的辩解语录来讲,却折射出她自身悲剧性(复杂性)的一面,也反映出她“雄辩症”的问题。就比如劳荣枝对自己的描述是:“我走到哪里别人都觉得我是知性女,我非常热爱生活,热爱生活的人是积极向上的,我这辈子没有跟人吵过架,对谁都好”。

在翻译这段话时,其实应该置入劳荣枝罪犯的身份前提,只有如此才能理解不跟人吵架的问题。当然劳荣枝在潜逃岁月中,肯定也是有成长的,但是从她个人的情况出发,即便作案时的劳荣枝已经被岁月模糊,但是就个体的连续性来讲,劳荣枝也只能说在偷生的过程中“热爱生活,积极向上”。

但是对于法理审判来讲,主要看的是作案中的劳荣枝如何行事,所以劳荣枝就算再怎么强调潜逃过程中的“行事良善”,终归也是徒劳的。在这个问题上,不排除有畏惧重判的因素,但多半应该是认识不清的问题。

另外劳荣枝在提到“被胁迫作案”的时候强调:“二十年暗无天日的生活,我一直不敢面对,我非常害怕;我带着毕业证去找工作,他(法子英)不让,让去坐台;我真的没有故意杀人,我也是受害者,长期承受身体、心理上的折磨”。言外之意,劳荣枝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

平心而论,从悲剧性的视角出发,劳荣枝确实也是“受害者”,但是这种考量是基于宏观命运而言的,并且评价的主体绝对不可以是劳荣枝。因此劳荣枝就算强调再多潜逃生活的不易,都会迎来强烈的“活该”重击。

并且还要搞清楚一个基本事实,一个人不能因为自己被胁迫就可以随便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虽然在量刑上可能存在具体影响,但是却并不理所当然。并且从办案检察官披露的关键证据及细节来看,劳荣枝所强调的“被胁迫作案”也不过是徒劳的挣扎。因为从唯一幸存者处取得关键证据,证实劳荣枝和法子英的犯罪具有固定模式(劳荣枝以假身份“坐台”物色有钱的作案对象,并共同实施抢劫或绑架,犯罪均由两个人共同选定作案地点和作案对象)。

与此同时劳荣枝对于赎罪也是存在极大的误解。就比如朱大红(被害人“小木匠”陆中明的妻子)所委托的法援律师提到的庭审细节中,劳荣枝强调自己“出去”可以通过“当高管”、“做策划”、“搞众筹”等方式(挣钱和弄钱)给受害人家属赔偿。

暂且撇开“劳荣枝是否能出去的问题”不说,仅就她对赎罪的理解也是不清楚的。在劳荣枝看来“赔偿是双赢的,无论是对她还是对受害人家属”。可事实上法理审判层面的赎罪,不仅是要尽可能的做到补偿和抚慰,也要更坚定的考虑惩治的意义。

据此而言无论是吴谢宇案还是劳荣枝案,即便允许以“补偿考量”(吴谢宇和劳荣枝通过工作回馈社会)的视角去审视,但是回到案情事实上,如果真要那么去做,它所带来的坏影响也是很大的,即便我们看不到摸不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