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亦凡涉嫌强奸罪被刑拘了!

7月31日晚上22点30分,北京警方通报,针对网络举报的“吴某凡多次诱骗年轻女性发生性关系”等有关情况,经警方调查,吴某凡(男,30岁,加拿大籍)因涉嫌强奸罪,目前已被朝阳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侦办工作正在进一步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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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了解到,通报中吴某凡即是艺人吴亦凡。

人民日报、中央政法委等发声:

法律面前没有顶流

随后,相关话题 #吴亦凡被刑拘# 登上微博热搜。

@人民日报、@中国长安网、

@法治日报、@中国妇女报等接连就此事发声。

@人民日报:外国国籍不是护身符,名气再大也没有豁免权,谁触犯法律谁就要受到法律制裁。请记住:人气越高越要检点自律,越当红越要遵纪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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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新闻网站@中国长安网:在中国的土地上,就要遵守中国的法律。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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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委机关报@法治日报:“吴亦凡事件”早已不再是沾染着桃色气息的娱乐八卦,而是实实在在的涉法事件,也为全社会上了一堂很扎实的法治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义面前没有“顶流”!不枉不纵,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让子弹飞一会儿,这不仅关乎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关乎整个社会的公平正义。吴亦凡被刑拘也再一次证明,法律不会因炒作而歪曲,也不会因流量而姑息,法不纵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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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妇联机关报@中国妇女报:法治社会不容藏污纳垢,没有哪个圈是法外之地!光环再耀眼,名气再大,均无特权。在中国的土地上,任何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如涉嫌违法犯罪,必究!必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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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六六道歉:

震惊!难以置信!

今天凌晨,编剧六六在个人微博中就此前发表过关于吴亦凡的不当言论道歉:“今晚,我思索再三,决定认真跟大众、跟儿子道个歉:我是公众人物,要修德修口,多读书多学习,也给儿子一个警示:凡走过必有痕迹,不可游戏人间玩弄情感。为此自罚封闭微博半年。”

回忆起2016年时发表的言论,@六六 表示自己当时未意识到问题严重性,完全以吃瓜群众心态发表言论。

对于警方通报,六六表示:“看到朋友圈纷纷转发吴亦凡被刑拘的消息,太震惊了!”“我当时看到第一次警方披露的时候,难以置信,感觉编剧都编不出这样离奇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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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亦凡的超话已经被关闭

目前,新浪微博上吴亦凡的粉丝聚集地“吴亦凡超话”已经被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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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天眼查App显示,目前吴亦凡关联公司仅一家厦门亿和云起文化传媒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存续状态,其余均已注销。该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吴林(吴亦凡表哥),吴亦凡持股99.99%,为大股东及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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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吴林担任多家吴亦凡工作室关联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包括北京凡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上海凡世文化传媒工作室等。近日,吴林多家关联公司已进行注销备案、清算等。

六问吴亦凡被刑拘:

判几年?在哪受审?会被引渡到加拿大吗?

昨天晚上,北京朝阳警方的一则通报,震动全网。昔日的顶流、加拿大籍明星吴亦凡因涉嫌强奸罪已被刑事拘留。本着吃瓜要吃全套的原则,案夜君连夜梳理了与本案相关的几个重要法律问题,尝试分析吴亦凡案未来可能的走向。

一、吴亦凡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他有罪吗?

不是。吴亦凡目前被刑事拘留,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既然吴亦凡已被拘留,说明警方已经收集到了他涉嫌强奸的证据。但此时吴亦凡还只是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三个环节都还有可能认定吴亦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因此,只有等到法院判决生效后,我们才能说吴亦凡有罪。

二、通报提及吴亦凡涉嫌强奸罪,是否与此前都美竹声明中提到的“未成年人”有关?

很难说。我国刑法规定,如果明知女方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无论对方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如果和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女方自愿则不构成犯罪;如果趁女性酒醉失去意识时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使女性已成年,也涉嫌强奸罪。

强奸案涉及当事人隐私,目前还在侦查阶段,吃瓜群众还是不要瞎猜,以警方通报为准。

三、若强奸罪名成立,吴亦凡将面临怎样的刑罚?

可能会很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此外,强奸罪中还有几条从重情形。比如,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如果触发以上任意一条,强奸罪的刑期将变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吴亦凡案中的受害人很可能不止一人,因此吴亦凡有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吴亦凡是加拿大籍,应该在哪里接受调查和审判?

当然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虽然吴亦凡是加拿大籍,但是根据属地管辖原则,只要在中国境内犯罪的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五、如果吴亦凡真的被判有罪,他将在哪里服刑?

还是中国。新华社消息显示,截至去年10月,我国已对外缔结59项引渡条约。其中,党的十八大以来,与包括比利时、塞浦路斯、希腊等欧盟国家在内的25国缔结了引渡条约。这些国家中,尚不包括加拿大,至少目前来说,吴亦凡不会被引渡回加拿大

六、如果吴亦凡被判有罪,刑满释放后,他还能留在中国吗?

看情况。一般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犯下强奸之类的重罪后,法院在判决时会附加一条,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并限制其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入境。也就是说,吴亦凡如果被判有罪,很可能在中国境内服完刑后,被驱逐出境,而且一定时间内不能再进入中国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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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像的失格与回归

我错了。

之前跟朋友和同行聊起吴亦凡事件,我曾认为“吴亦凡会社死,但很难定罪”。但没想到原本平静的周末深夜,居然等来这样的“震撼弹”。

之所以曾有这样的观点,是因为此前都美竹等人爆料的内容,虽已经涉嫌犯罪,但一方面这只是当事一方的说法,另一方面这类犯罪的取证一直是难题。

法律讲证据、讲规矩、讲程序,与普通网友“吃瓜”不同。我很喜欢的奇葩说辩手,也是法律从业者的詹青云曾在微博上讲过一段话,基本和我的观点一致——

“取证和举证困难的地方,有更多人站出来很重要,站出来的人有清晰的诉求陈述,和坚持到最后的勇气也很重要。

法律意识很重要。法律是平等保护普通人的武器,但它也需要人的努力,才能起作用。走每一步之前,都想一想可能的圈套。受到伤害的时候,让‘取证’,而非羞耻,成为我们的下意识。

可能的犯罪,应当由法律介入来回答,不是为了终结牙签之类的瓜,也终结不了法律之外是非对错的讨论。”

作为当代人,要有基本法律常识,也要有以法律自我保护的意识,受到任何不法侵害后求助,即使自己不是“完美受害者”,也不要有羞耻感。

虽然吴亦凡是否真的“进监狱”还有待法院的最后判决,但我相信他的偶像事业就此告终。

吴亦凡本人的微博认证写着“演员”“歌手”等字样,但你讲得出他任何一部影视作品、一首歌曲吗?

《老炮儿》?对不起,他在里面顶多算客串。《大碗宽面》?对不起,但……那是歌?剩下的只有skr了。

至于他最为粉丝称道的是在海外推出专辑曾力压A妹等欧美顶级歌手制霸itunes榜单的“纪录”,谁不知道是粉丝氪金买出来的?看看评论里那一屏的“Kris Who”,以及海外媒体为数不多的评论里嘲讽的“算法下的说唱卡拉OK”。

吴亦凡属于首批开创出新兴“偶像”职业的一员,他走红依靠的既非歌舞也不是影视剧,而是一张漂亮的脸和背后团队构建打造的“人设”。既然靠“人设”赚钱,维持高标准的道德就应该是偶像的基本职业诉求——就像是放在橱窗里精美的人偶,保持完美是其义务。

何谓偶像?按照通俗的字面意思理解,偶像是人所愿意模仿的对象。

吴亦凡以及和他一样的偶像们,粉丝绝大多数是青少年,偶像于他们应该是学习的榜样。饭圈有句经典的说辞——对偶像是“始于颜值,陷于才华,忠于人品”。

这句话描述了对“偶像”这一新兴职业的核心竞争力要求:如果说颜值、才华尚有个性化偏好,那人品则有其公共属性和评价标准——不沦为“法治咖”是绝对不够的。一如罗翔老师说的那样,“法律只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一个人标榜自己遵纪守法,这个人完全可能是人渣。”偶像的核心竞争力既然来自“人设”,他们至少应该始终维持社会公德之上的道德形象。

“偶像”是光环,更是责任。

我想起入行已经40年的上一代(非职业)偶像刘德华。王宝强曾经公开讲过,拍《天下无贼》之前他不过是个跑龙套的,有次去上厕所是感应水龙头,他不知道怎么开。当时刘德华洗完手要离开,看到王宝强的尴尬,什么都没说,折回来站在王宝强旁边又慢慢洗了一次,王宝强一看就懂了。

就算是刘德华,当年也曾备受“唱歌不行”“演戏不好”的苛责。但在和吴亦凡今年一样的30岁,他已经凭《旺角卡门》获得香港电影金像奖影帝提名,创办天幕电影公司扶持新人;唱红流传至今的《一起走过的日子》,拿下十大劲歌金曲奖以及十大中文金曲奖。

我一直觉得,对于偶像,我们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已经过于宽容。吴亦凡涉嫌犯罪备受社会关注,也是偶像产业重回正轨的时机。

吴亦凡由韩国发展改到国内活动的2014年,被业内人士称为中国娱乐圈的“流量元年”——一批偶像崛起改变着传统的娱乐格局,即便没有任何作品,他们依然可以裹挟粉丝的力量所向披靡。“饭圈文化”不仅让偶像与粉丝的关系变成“氪金供养”,也让“粉丝”动辄以“人肉”之类的手段排除不同的声音,至今网上鲜少有人敢直接提及偶像名字,只能以名字缩写或各种代号提及。

吴亦凡一案自网络爆料起,山呼海啸的网络民意已让人看到“公共情绪”对如今偶像产业的极度不满。很难想象一批道德低下的人,能为社会提供怎样的精神产品?

是时候让真正的偶像回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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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综合自:案夜、微博、北京日报

微信编辑:泰妮

校对:s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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