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法院审理了一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男子竟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上把自己名字写错了,房子该归谁呢?

张某贇是上海本地的一位80后小伙子,2020年他看中了金山的一套小户型商品房,当即拍板买下,并与该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

张某贇陆续支付了54万余元首付款,余款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支付。可就在张某贇满心欢喜地憧憬新家生活的时候,却被意外告知公积金贷款办不下来……

张某贇赶紧打电话询问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没想到问题竟然出现在自己名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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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金山法院供图

“不好意思,张先生,您合同上签名是张某赟,而身份证上的姓名是张某贇,名字不同,我们无法为您办理公积金贷款。” 公积金中心以“赟”和“贇”字不同为由拒绝为张某贇办理公积金贷款。

原来,张某贇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注意“赟”和“贇”字的不同,签署时“赟”和“贇”字经常混用,所以在上述购房签购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很顺手地签下了“张某赟”。却没想到,几笔之差,却引来麻烦。

“办不了贷款,我没有钱款支付剩余款项啊!”张某贇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工作人员善意提醒张某贇,“别说贷款了,名字若有误,意味着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你自己,也无法享有该套房屋上的权益。”

无奈之下,张某贇便要求房地产公司退还购房款,并赔偿自己损失。没想到,碰了一鼻子灰。房地产公司以预售合同已备案,且“贇”字在电脑中很难查询,平时使用也不方便为由拒绝了张某贇的要求,并“建设性”地提出张某贇可通过改名来取得房产证。

“这是哪门子事儿,让我改名,这房子我不要了……”张某贇非常气愤,沟通无果的情况下他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退还54万余元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30万元。

张某贇认为,房地产公司工作人员严重失职,在合同签订时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于自己不能正常办理贷款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且对于自己在他处重新预定房屋,因房价上涨造成的损失,被告也应当赔偿。

房地产公司认为,张某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使用错误的名字,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主要责任,鉴于原告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同意解除双方间签订的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对于张某贇要求赔偿30万元损失没有依据,不予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备案合同名字登记错误,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符合解除合同的要件。合同解除后,房地产公司应当返还购房款。至于原告张某贇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30万元损失,由于张某贇未提供相应证据,法院不予认可。

最终在法官干华丽的调解下,房地产公司同意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办理撤销备案登记手续并退还张某贇已支付的购房款。

法官说法: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以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一旦购房合同中名字写错,且该合同已经在房屋管理相关部门办理备案,就必须注销原购房合同,再签订变换更名的新购房合同。

通讯员 张欣 陆烨波 新民晚报记者 屠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