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留下三份不同遗嘱,财产应该怎么分?父母、妻子、养女打起了官司。近日,记者从武汉市洪山区法院获悉一起继承纠纷案件。

2001年10月,张莉(化名)和孟军(化名)登记结婚。因婚后无子女,2014年,两人收养笑笑(化名)为养女。

2020年4月,孟军因病死亡。名下留有一套价值两三百万元的房产,17万余元公积金。

孟军父母:

要求将财产全归我们

2021年1月,孟军的父母向法院起诉,要求儿子名下的房产、公积金等财产均归老两口所有。

孟军的父亲介绍,孟军与张莉名为夫妻,实际上双方分居多年。

“儿子身体不好,常年生病,生病期间,一直是由我们照顾,医疗费也是我们支付,张莉并未尽到配偶的义务。”

妻子:

不能剥夺养女的继承权

孟军和张莉曾做出约定,两人婚内的两套房产,一套归孟军所有,另外一套归张莉所有。张莉承诺对孟军的其他财产不再参与分配。

张莉表示,对于协议中约定归孟军的房产,她可以不再主张继承的权利,但无论如何不能剥夺养女的继承权。

孟军生前留下3份遗嘱

针对孟军名下的一套房子和其他财产,孟军生前曾先后留下3份遗嘱。

2017年,孟军自己手写一份遗嘱,名下房产可以作为遗产留给养女。

第二年,孟军改了主意,又写了一份遗嘱,排除了养女继承份额,所有财产归父母继承。

到了2019年,孟军录了一段视频,对财产重新做了分配,待他过世后,他的公积金、养老金、抚恤金都留给养女当教育基金,个人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父母、张莉和养女每人持有四分之一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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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3份遗嘱都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孟军生前留下3份不同的遗嘱,既有录音录像遗嘱,也有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有多份遗嘱的,应当以最后遗嘱为准。但是这3份遗嘱均存在欠缺形式、内容要件的情形,均为无效。

承办法官介绍: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本案中,最后一份遗嘱为视频遗嘱,按照法律规定,视频遗嘱属于录音录像遗嘱,必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在场,同时遗嘱人和见证人还需要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姓名、肖像和时间。但是孟军的视频遗嘱中,当时没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所以无效。

◆ 第二份遗嘱为自书遗嘱。按照法律规定,遗嘱继承时,必须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继承份额。因此,这份遗嘱中,对其收养的女儿未保留必要的份额,内容无效。

◆ 第一份遗嘱也是自书遗嘱,要求将名下房产留给女儿一个人,但是又与此后的两份遗嘱意思相冲突,不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财产由父母、养女继承

鉴于此,法院结合孟军生前和张莉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孟军名下的一套房产和17万余元公积金,由其父母和女儿三人继承,各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官提醒

这样立遗嘱才有效

除自书遗嘱外,其他各种遗嘱均须有见证人参与。见证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没有利害关系,见证人的证明直接影响遗嘱的效力。

遗嘱人只有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来源:长江日报

延伸阅读

丈夫去世留5000万财产 妻子只给公婆170万?法院:有效

丈夫病故,还沉浸在悲痛之中的程女士却被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割遗产,对于丈夫去世前留下的两份协议,她和公婆各执一词,之后对簿公堂。

东莞第三 法院 审理该案后,认定两份协议不属于 遗嘱 ,而是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协议,内容合法有效,遂判决除协议分割给父母姑嫂的财产外,其余财产均归程女士所有。

感谢法院让我和孩子从这起民事纠纷中脱离出来,让我们可以正常工作和学习,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收到 二审 维持原判的消息后,程女士有感于 法官 公正、明断,特到法院送上锦旗和感谢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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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病故

她却被公婆告上法庭

2014年,程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因病去世,留下房屋、商铺、酒店、股权等超过5000万元财产。周先生生病期间,夫妻两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协议,对家庭的财产、父母的赡养、子女的抚养以及兄弟姐妹的照顾都做了安排。程女士没想到的是,丈夫去世不久,她就因为遗产问题被公婆告上法庭。

这要从两份协议说起。周先生在世时,与程女士签订了一份《父母供养协议》,约定夫妻一方离世,在世方给予已离世方父母每人100万元,给予离世方亲生姊妹每人30万元,位于重庆老家的房子归周先生父亲所有,其余家庭财产及后期收益归在世方所有。后周先生病情加重,夫妻二人又另行签订了一份《人生意外协议》,将在世方给予离世方父母赡养费每人100万元改成给予离世方父母170万元,其他条款不变,但未对其余财产及后期收益所有权做说明。

周先生去世后,程女士和公婆姑嫂等人又签订了一份《人生意外协议》的补充协议,增加了程女士向公婆姑嫂付款的具体时间,但她们对于三份协议的效力却发生了争议。

程女士主张,除了协议要求分割给父母姑嫂的财产之外,其余财产均归其所有,而程女士的公婆则认为其他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院明断

她和孩子得到了保障

由于案件双方争议较大,涉及财产类型复杂,包括房屋、商铺、酒店、股权以及其他车辆、现金。案件承办法官张利宝收到该案后,第一时间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启动司法鉴定工作,确定遗产的价值和范围。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她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父母供养协议》、《人生意外协议》,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及时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份协议皆为打印件,由周先生、程女士夫妻双方签字,由律师见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规定,从形式上看两份文件均不属于公证遗嘱,也不属于自书遗嘱。而两份协议订立时间为双方 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从内容上看两份协议为夫妻双方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合法有效,对协议双方均有约束力。因此,法院认定两份协议是程女士夫妻双方对于自身财产和债务进行综合考虑后做出的决定。

对于《人生意外协议》,法院认为因周先生生病治疗花费大笔费用,夫妻双方重新签订协议减少赡养费数额,但是对于其他共同财产的处理的本意是没有改变的,故认定《人生意外协议》的真实意思应当包括《父母供养协议》中“其余家庭财产及后期收益归在世方所有”的本意。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除《人生意外协议》约定处理的财产,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程女士所有,夫妻共同债务由程女士偿还,即除去先前支付的10万元,程女士还需按照协议约定向其公婆支付160万元,向周先生的姐妹支付90万元。该案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近期,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消息后,程女士百感交集,这起持续了几年的官司终于尘埃落定,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利也得到了保障。她带着锦旗和感谢信来到法院,向张利宝法官团队表达自己真挚的感谢。

一边是丈夫刚走,一边是未成年的孩子,一边要接手企业工作,同时还要打官司,我当时简直是要崩溃了。好在法官对案件相关问题进行了仔细缜密的询问,还原了事情的经过,结合证据进行了公正的裁决。

--来自程女士的感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