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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如皋法院刑庭白羽翔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刑事自诉案件,该案系如皋法院今年受理的首例刑事自诉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自诉人甲公司系承包关系。2018年,王某开始承接甲公司的工程。同年9月5日,王某所带的工程队人员以甲公司名义至海安某公司仓库领取工程电缆线1773米,并代为保管。

2019年2月至4月间,王某私自将该电缆线变卖,并将所得款项归为己有,甲公司得知后向王某追讨案涉电缆线。

2020年4月5日,王某向甲公司出具保证书,承诺归还电缆线。因王某未按约履行,甲公司以被告人王某犯侵占罪为由诉至如皋法院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追究王某的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

该案虽属刑事案件,但符合最高院鼓励刑事自诉案件自行和解或调解的规定,承办法官白羽翔征询当事人意见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中,王某辩称因甲公司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其才在施工过程中变卖电缆。白羽翔与王某细细分析其行为的违法性。认识到错误的王某主动向甲公司赔礼道歉,并就损失赔偿部分与甲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自愿放弃对王某的指控。

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分为由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两种。自诉案件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的诉讼。法院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调解,自诉人在法院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因此,在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时应注意分析具体案情,对符合条件的刑事自诉案件积极开展调解工作,这样既能化解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能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