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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鄂州市鄂城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6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11月4日经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2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詹某某醉酒后在回家途中,误入本市**坊26号私房。詹某某踢踹一楼住户即被害人周某某(时年84岁)房门并在门口与其发生争执,其间詹对周某某实施辱骂、恐吓,踢其腿部并让其下跪。随后,詹某某上至二楼依次踢踹两名租户即被害人王某某、姜某某的房门,二人受到惊吓,为避免与詹某某接触,王某某翻到对面租户家中躲避致手腕扭伤,姜某某从窗户跳到一楼致大腿擦伤。詹某某先后进入两间租住房,并在姜某某房间内的床上睡着,直至公安机关接警到达现场将詹带走。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于2020年10月26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詹某某分别赔偿被害人周某某、姜某某人民币1万元、500元,并取得三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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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12309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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