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0日讯中国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1〕1号、2号、3号)显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同业票据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票据业务风险考核指标设置不全面、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3宗违法违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罚款人民币90万元。

许兵对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业票据业务未实行名单制管理、票据业务风险考核指标设置不全面负主要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警告,罚款人民币5万元。

钮新星对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资金转存票据保证金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盐城监管分局对其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披露的《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许兵任职资格的批复》及《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许兵等6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显示,2019年11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核准许兵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董事任职资格。

资料显示,江苏滨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原滨海县信用合作联社基础上,于2012年11月26日挂牌成立。该行的第一大股东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均为17.92137%。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