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16日,石门县法院对3起涉毒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案例一

2020年6月30日,吸毒人员苏某(已治安拘留)电话联系孟某让其帮忙购买1000元的毒品,孟某知晓被告人佘某系吸毒人员,遂向佘某购买毒品。当日下午,孟某给钱后,佘某将重约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交给孟某,之后孟某将毒品转交给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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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佘某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予以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判处被告人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20年10月12日至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向吸毒人员杨某贩卖15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约重1.35克,非法获利人民币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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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向他人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三

2020年9月23日,吸毒人员江某联系被告人刘某购买10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刘某将从他人手中购得的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2粒,共计1克左右交给江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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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及甲基苯丙胺片剂,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有前科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刘某具有从轻、从重的量刑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