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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表示,此次新规已表明监管用意,即调整意外险价格至原有合理水平,因此会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产生较大影响,消费者则直接受益。

监管层整顿意外险市场乱象的决心不变!

4月14日,《国际金融报》记者从业内获悉,银保监会已向各险企下发《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再次剑指搭售和捆绑销售、手续费畸高、财务业务数据不真实等突出问题。

保险公司产品开发精算师向《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意外险作为人身保险的一大类,其经营相比其他险种,一直更缺乏规范。此次《办法》出台前,银保监会已下发《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以及《意外险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方案》。可以预期,未来意外险的经营将会类似健康险那样有严格的规范做指导。

朋友保科技创始人、精算师陈麒百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也指出,保险的本质是保障。而某些高返佣的意外险产品,其主要作用已与保障的本质有了偏离。此次《办法》已表明监管的用意,即调整意外险价格至原有合理水平,将有效遏制通过保险做偏离本质甚至非正规用途的情况。因此会对保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产生较大影响,消费者直接受益。

划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符合一般精算原理,采用公平、合理的定价假设。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自主设定,但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规定的上限。

其中,个人短期意外险业务,以及个人长期意外险期交业务的平均附加费用率均不得超过35%,而个人长期意外险趸交业务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18%。而团险方面,短期意外险、长期意外险的期交业务、趸交业务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依次以25%、15%和8%为上限。

上述产品开发精算师指出,保险公司应以行业公开发布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为基础,结合公司实际经验数据,按照审慎原则确定预定发生率。这就明确了待该规定正式出台后,保险行业协会会及时发布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表,这为后续意外险的规范经营提供了基础。

“意外险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与去年发布的《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保持一致。从产品报备角度,各家保险公司这方面一般是没有问题的。”她补充道,但结合前文的意外伤害经验发生率及后文的佣金管理要求,这条规定是对意外险费率水平及费用水平都划了上限。

与此同时,《办法》要求,对过去三年平均赔付率低于50%的短期意外险产品,保险公司应及时调整定价以确保下一年度赔付率不低于50%;对于连续两年保费收入超过200万元且赔付率低于30%的产品,保险公司应停售该产品。

该精算师分析认为,这是对意外险的赔付率提出明确要求,与目前的意外险赔付情况差别较大,会对意外险的费率水平产生较大影响,意外险费率预计会大幅下降。

设定负面清单

除了手续费畸高,捆绑销售也是造成意外险市场乱象的重要原因。在此次《办法》列出的十三项意外险经营禁令中,“捆绑在非保险类商品或服务上向不特定公众销售或变相销售意外险”位居首位。

除此以外,《办法》也明确禁止险企在销售意外险时直接或通过保险中介强迫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通过无合法资质的机构、未进行执业登记的个人销售意外险,或委托保险公司经营区域外的保险中介机构或个人销售意外险;以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手段开展不正当竞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虚构中介业务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利润测试要求中,《办法》指出对利润测试结果显示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新产品,银保监会将不接受其审批与备案。

上述产品开发精算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分析道,目前经营长期意外险的主要是寿险公司,新业务价值为负的情况很少见到。但结合对经营主体和范围的更新,或许该规定是针对未来财险公司如果进入长期意外险领域做的准备。

她认为,在短期健康险领域,财险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一般是高于寿险公司的,如果财险公司以同样的思路经营长期意外险,考虑到长期意外险长期费率保证的条件,过低的价格一定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稳定带来风险,也带来长期意外险的不良竞争。故从这个角度,监管部门提前做出相关要求。

新增材料要求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报送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或备案时,预计向合作机构和个人代理人支付的佣金费用率说明,最高佣金费用率超出上表规定的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10个百分点以上的,应提供总经理签署的书面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佣金费用率水平的合理性分析、业务经营依法合规的承诺、公平竞争的声明等。

“这基本上划定了意外险佣金的上限,个人短期意外险及个人长期期交意外险的首期佣金不超过45%,个人长期趸交意外险的佣金不超过28%。”该精算师直言,这个水平是远低于目前很多意外险的实际经营情况的,所以对后续意外险的销售会带来较大影响。

另外,针对航空意外险业务,《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销售航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产品时,应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应对航空意外保险业务做好再保险安排,并在每年向中国银保监会上报的再保计划中单独列明航空意外保险的再保计划。

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规定的前半部分是呼应保险法中对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产品的要求,后半部分是考虑到航意险的巨灾属性,要求必须有再保支持,以便进行风险分散。另一方面,再保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风险,再保的参与也可以促进航意险费率的合理性。

最后,此次《办法》特别强化了针对意外险的信息披露要求。2022年开始对个人意外险经营总体情况及分渠道经营数据进行披露,对航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旅行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还要进一步披露分险种经营数据。2023年起,对所有意外险险种的经营数据都要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将使意外险的经营更加透明化,渠道高佣金的情况将难以为继,产品的赔付率和价格也会更为合理。”上述精算师指出,意外险不同险种的责任可能会进一步演化,航意险按照过往单一的责任是很难满足多方面要求的。这对保险公司产品创新、数据分析提出了更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