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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

被处罚当事人:寿县平安液化气储备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春月

主要违法事实:

根据举报,2020年11月19日,我局委托国家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安徽)对当事人销售的液化石油气(商品丙丁烷混合物)进行抽样,经该中心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液化石油气是2020年11月10日从安徽巨力能源有限公司购进,进价4600元/t,已售完,其中,11月19日售出1986kg,售价5.99元/kg;20日售出2562kg,售价6.01元/kg;21日售出17kg,售价5.89元/kg,货值金额合计27393.89元,获利6689.39元。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液化石油气的行为,属于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处罚款30000元;

二、没收违法所得6689.39元。

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7日

▌来源: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投稿/爆料/广告:15855903790(微信同号)

▌抖音号:@shoux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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