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南阳市邓州、淅川县、桐柏县的4名男子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当地警方抓个正着,分别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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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14时许,邓州市湍河派出所民警陈红波、郭大伟和辅警张森等人在河道巡逻过程中,在金营村湍河大桥附近河道内发现一男子划着小船正在河面收渔网,民警立即上前查处,当场查获粘网一副、地笼一副,小鱼苗若干。随后,民警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经讯问,该男子叫王某,金营村人。当天早上,王某将粘网和地笼布设在湍河内,下午划着小船收网时,被巡逻民警发现并查获。目前,王某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4月11日17时许,淅川县公安局大石桥民警在巡逻过程中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水域有一条渔船正在非法捕鱼。民警迅速赶往事发水域,并采取措施,责令该渔船靠岸。随后,民警在该船上当场查获汽油发电机、逆变器、网兜等电打鱼作案工具,以及非法捕捞的水产品百余斤。民警随即将非法捕捞水产品嫌疑人金某卫、金某浩传唤至公安机关,经审讯,两人对自己在禁渔期内、且使用电打鱼装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目前,金某卫、金某浩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淅川公安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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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下午,桐柏县公安局安棚派出所接到举报,称有人在辖区鸿雁河流域太山段非法捕捞水产品。值班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发现现场已无人员,但有散落的鱼饵及小鱼苗。为不打草惊蛇,民警着便衣在附近蹲守。次日早晨5时许,民警在现场查获了一男子非法捕捞作业,收缴地笼等非法渔具5个,长度3米以上的3个,长度1.5米的2个,渔具内水产品约12斤,并予以放生。

经讯问,刘某,男,63岁,安棚镇某村人,对其在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规定,在禁渔期(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和禁渔区内,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粘网等方式捕鱼都属于禁止的工具和方法,将受到法律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文/图 何玉飞 淅川局 桐柏局 编辑 周年钧 校对 岳弘彬 审核 王小军)

来源:豫线索搜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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