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乐县服装厂老板欠薪玩失踪 司法所妥善处理获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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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2日,南乐县司法局寺庄司法所成功调解了一起服装厂欠薪案件。寺庄乡某村服装拖欠112名工人工资高达202万元,工人联系不上服装厂老板,眼看辛苦工作大半年的血汗钱没有着落,情绪十分激动,又不知道正确的维权渠道,无奈之下拉横幅集体到县政府门前以及信访局寻求帮助。现场气氛非常紧张,面对心急如焚的工人,如果处理不好,极有可能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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寺庄乡领导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通知司法所迅速赶赴现场处理,司法所长孙敬宇对群众进行了安抚,听取工人代表反映的问题,随后入村里向支村两委的负责人了解事件详细情况,对工人代表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第二天邀请村居法律顾问团专业律师苏彦龙赴服装厂为工人进行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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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走访,了解到该工厂一直以来并未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现在工厂机器设备原料都在,老板谷某患病在广西治疗,国外疫情严重,导致服装成品出口货物积压,款项无法收回,工人工资拖欠无法发放。寺庄司法所通过村委会联系到谷某,陈述利害,最终同意分期偿还工人工资。谷某因生病没办法履行还款义务,于是委托合伙人宋某代为履行。经多次与工人代表和合伙人宋某协商。最终达成分两年偿还协议:

1、宋某受谷某委托负责在两年内还清工人工资,一年3次,每次还款30万元,最后将剩余款项一次性还清。

2、工人工资款项直接转账到村集体账户,工人登记后由村干部为工人发放工资。

3、在还款期间工人不得围堵服装厂大门,由村委会派人常驻服装厂进行监督,不得变卖固定资产。

目前把第一批工资款已转入村集体账户。工人的劳动权益得到了保障,同时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1、辛苦工作不容易,一定要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自己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遇到困难不要慌,党和政府来帮忙,及时反映困难,我们为大家提供坚强法律支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来源:南乐网县委门户网站(ID:nanlexw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