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王睦广 4月12日,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发布《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前海管理局对前海合作区内的土地实行土地立体化管理,前海合作区内的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可分别设立使用权。此外,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并可分别约定各用途土地的供应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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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和地下可分别设立使用权

据悉,《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暂行办法》(深前海〔2013〕83号)早前已过有效期,且前海的土地供应政策需要与近年来深圳出台的多份重要政策文件形成有效衔接、吸收实际工作经验,因此前海管理局拟出台新的《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

根据《深圳市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土地供应办法》(征求意见稿),该办法适用于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和管理,土地供应方式包括土地使用权行政划拨、出让、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土地租赁等。前海管理局根据市政府授权,对前海合作区土地供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值得一提的是,根据该办法的征求意见稿,前海管理局对前海合作区内的土地实行土地立体化管理,探索土地的立体化开发模式,前海合作区内的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别设立使用权的,可以采取不同的土地供应方式,前海管理局可以在土地供应协议中分别约定每个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义务。

可在供应方案中明确办公类物业出售对象

在地价方面,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前海管理局可以根据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和开发建设的要求,综合运用产业导向、弹性年期、需求管制、产权限制等多种调节工具,实施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在办公类物业的出售对象方面,办法的征求意见稿规定,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可以在土地供应方案中明确办公类物业的出售对象为符合产业准入目录且注册地在前海合作区内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还有一个亮点,规定前海管理局供应土地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同一宗地确定多种土地用途。同一宗地有多种用途的,可明确各类具体用途、产权限制条件、所占面积以及各用途土地的供应年限。据悉,该规定参照了北京市、中山市等地的实际操作情况,将使得前海合作区供地形式更加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