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安徽亳州,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外卖小哥被撞倒在地。当救护车前来抢救时,外卖小哥被二次碾压,并造成该外卖员小腿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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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针对第一次交通事故中外卖员被撞倒在地的情况,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超过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据第一车祸的司机表示,该外卖员是因为存在违反交通规则的情况,自己才将其撞倒在地,但也有目击者称“白色SUV趁黄灯准备加速通过路口,外卖员趁绿灯还未关停时加速抢时间先走,最终导致两车撞在一起,所以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双方可能都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就是说第一次交通事故可能会按照交警出具的双方过错比例来分担责任。

针对救护车前来救助时,又对伤者二次碾压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也就是说在本次事件中的救护车司机是在执行工作才导致二次碾压外卖员的情况产生,所属医院应当承担一定民事侵权责任。但是在本事件中,救护车司机不慎碾压到伤者左腿,并造成其小腿骨折的情况发生,即该司机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该救护车驾驶员郁某某已被停职接受调查。

另外该外卖员家属称,其在送到医院时医院也没有及时治疗,反而要求先交钱再看病,对此院方予以否认。医院要求病人看病交钱本没错,但是救死扶伤也是医生的义务。生命权是他人最基本的权利,如果院方确实存在先收钱再治病的情况,并因此耽误了该外卖员的病情的话,那么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条的相关规定,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换句话来讲就是因该医院没有及时救助,导致该外卖员病情加重的话,那么该医院可能要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总之不论是救人的人,还是开车的司机,都应该遵守交通规则,更应该尊重他人的生命,文明,安全的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