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1日,兴文县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大队对兴文某医院开展疫情防控及医疗卫生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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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人员随机抽查了一份住院病历,患者入院时间为2021年1月4日,病历中主诊医师签名为徐某,经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电子化信息注册系统,徐某已于2020年12月28日在其他县区注册,且已未在该医院执业。病历中徐某的签字实为实习医务人员仍使用徐某账号书写病历,并在病历上冒签徐某姓名。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兴文县卫生健康局将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该医院进行处罚。

普法提醒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建立并实施病历质量管理制度,保障病历书写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

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罚则:《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二)未按规定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

(三)开展具有较高医疗风险的诊疗活动,未提前预备应对方案防范突发风险;

(四)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或者未按规定补记抢救病历;

(五)拒绝为患者提供查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

(六)未建立投诉接待制度、设置统一投诉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八)未按规定向卫生主管部门报告重大医疗纠纷;

(九)其他未履行本条例规定义务的情形。

卫生监督员提示

医疗安全无小事。不按规定书写和填写病历,发生医疗纠纷时,医疗机构将“无处说理”。医疗机构应加强医疗质量核心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检查,有效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来源: 兴文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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