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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傅某某(男,1977年生,莆田市涵江区人),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月18日经上海市金山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傅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3日移送上海市金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至2020年8月,被告人傅某某、宋某某(另案处理)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租民房开设**厂,在未取得“耐克”品牌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招募人员生产假冒“耐克”品牌鞋,后销往全国各地牟利,销售金额人民币2,000余万元。2020年8月27日,公安机关在**厂及仓库扣押到2.5万余双“耐克”品牌鞋,货值金额人民币160余万元,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均为假冒耐克产品。2020年11月2日,傅某某至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到案后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海市金山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傅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组织他人生产、销售假冒“耐克”品牌鞋,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傅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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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闽中网转自12309中国检察网

▌法律顾问:福建凌龙律师事务所 陈少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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