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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1日,互助县人民法院双树法庭利用周末休息时间快速处理一起名誉权纠纷案,经过法庭调解,被告在村民微信群中向原告发布了赔礼道歉的语音信息,矛盾得以圆满解决,把队伍教育整顿和党史学习教育的成效体现在搞好本职工作中。

原被告系同村村民,2020年3月27日,被告在本村村民工作群中大量发布原告有外遇并即将离婚等不当言论,导致原告整日精神恍惚,无法正常饮食与休息,扰乱了原告正常的生活,无奈之下,原告以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其名誉向法院起诉。

主审法官了解情况后,分析了该案的矛盾焦点,因本案被告正在与其丈夫闹离婚,导致被告心态失衡,故在村民工作微信群中发布了对原告不当的言论。考虑到如果不尽快处理此案,有可能会激化被告与其丈夫之间的矛盾,原告在村里也无法正常生活,故原告在4月9日起诉之后,法庭及时与被告沟通,利用周末时间调解,向双方详细讲解了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握手言和,被告准备向法庭递交的离婚诉状也未递交。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互联网+时代,微信虽为网络虚拟空间,但已成为与人们生活密不可分的交往工具。微信群、朋友圈不是法外之地,公民在微信群和朋友圈等网络空间同样需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能为所欲为、不加节制。在微信群、朋友圈中损毁他人名誉,构成网络名誉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民要自觉规范网络空间行为、树立文明交往风尚、构建良好网络社会秩序。

供稿:古鑫

编辑:何金玲

审核:马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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