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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认罪认罚后反悔案件,被告人祝某某二审被加重刑罚四个月。

被告人祝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12月3日,汝城县人民法院根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对被告人祝某某从轻处罚,以其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一审判决后,祝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自愿认罪认罚后又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违背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遂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经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9日以被告人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目的是为了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决抗诉,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防止司法资源浪费,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撰稿:周 莎

编辑:欧阳丹

审核:朱丽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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