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西司法行政、北京日报、现代快报

编辑: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十一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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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口罩百万余只,4人被罚520万余元

日前(4月8日),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由九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全省首例销售伪劣口罩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一审宣判。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下旬,被告刘某献、程某、刘某莹、邹某林四人通过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口罩共获利170余万元后被查处。

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1月26日前往湖北省仙桃市寻找口罩货源时结识了赵某,通过其分两批次从仙桃市小作坊购买到71万只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者名称的“三无”产品口罩,第一批50万只,第二批21万只

被告刘龙献、程鹏联系到广东省的大买主后,先后雇用两辆货车将71万只口罩直接销售至广东省深圳市、揭阳市两地。

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在销售出第一批50万只口罩之后,刘龙献邀请被告邹理林合伙销售口罩,四被告商定了利润分配比例和合伙分工。被告刘龙献占股40%,负责出资并管理资金、进货、销售;被告程鹏占股30%,负责进货、销售、管理账目;被告刘少莹占股20%,负责发货;被告邹理林占股10%,协助刘少莹发货。

2020年2月1日至2月2日,被告刘龙献、程鹏通过杨某等人又先后两次从湖北省仙桃市小作坊购进“三无”产品口罩约20万只、10.4万只,通过网络对外销售,并宣称所销售的是具有防病毒功能的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

被告刘少莹、邹理林等人分别在共青城市、德安县通过顺丰快递向贵州省、广东省,浙江省、北京市、内蒙古自治区等多个省、市、自治区的刘甲、刘乙、戴某等人发货。

期间,刘龙献邀请案外人陈某前来帮忙,承诺向陈某支付一定的工资作为报酬,并按成本价向陈某提供口罩。

陈某随即到德安县协助被告刘少莹、邹理林通过顺丰快递向全国多个省份邮寄口罩10万余只。

刘甲、刘乙购买的部分口罩由当地公安机关寄回德安县公安局,德安县公安局委托江西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对口罩细菌过滤效率进行检测,结论为被检样品细菌过滤效率检验项目不符合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YY/T0969-2013的技术要求。

经南昌市鼎金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计,被告刘龙献、程鹏等人销售口罩金额为人民币1736011元

最终,判决结果显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刘龙献、程鹏、刘少莹共同支付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惩罚性赔偿金5208033元;被告邹理林在2639969元赔偿金范围内与刘龙献、程鹏、刘少莹连带承担赔偿责任;四被告在全国发行的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刊发赔礼道歉声明;共同支付本案的会计审计费29999.97元

此外,此前德安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赣0426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龙献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程鹏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刘少莹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邹理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2021年3月2日,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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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口罩3万余只,药企法人获刑7年

无独有偶,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也于4月7日公布了一则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

案件回顾:

2020年1月至2月期间,作为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和北京太宁康医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籍某某,在明知进购的口罩存在进货渠道不正规、出货单据等手续缺失的情况,仍在大兴、密云、顺义的多家实体药店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假冒伪劣口罩3万余只,销售金额50余万元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籍某某于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在明知进购的标有“3M9001”口罩、“3M9001V”口罩、“飘安一次性”口罩进货渠道不正规、出货单据等手续缺失的情况下,借用其他药店名称录入药店销售系统,在位于大兴、密云、顺义的多家实体药店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上述口罩3万余只,销售金额共计50余万元。在部分顾客的退货要求下,将已销售的2千余只口罩召回。

经鉴定,上述口罩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系伪劣产品。案发后,被告人籍某某家属退缴501135元。

大兴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籍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5万元。被告人退缴的款项依法并入执行项。

一审宣判后,籍某某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提出其购买口罩时以为质量没有问题,其没有犯罪的故意、主动退赔、主动到案说明情况等理由。籍某某的辩护人也认为,一审法院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籍某某“明知”是伪劣产品,籍某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籍某某作为上述两家医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亲自购进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不合格的口罩并安排上述两家公司员工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其行为同时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以重罪即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并对籍某某按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惩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规定,籍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销售假冒、伪劣的防疫物资,应予从重惩处

关于籍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的“籍某某不存在犯罪的主观故意”理由与意见,二审法院认为,在案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明,籍某某联系进购涉案口罩的进货渠道不正规、出货单据等手续缺失,显见其明知涉案口罩是伪劣产品,具有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故意。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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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近6800余万,特大销售伪劣口罩案被破获

3月29日,中国打击侵权假冒工作网最新发布了一则《涉案6800余万元!江苏镇江破获特大销售伪劣口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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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显示,2020年以来,江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销售伪劣医用防护口罩团伙,民警辗转苏粤鄂多地,行程万余公里,缴获伪劣口罩98万只,抓获团伙成员4人,涉案金额高达6800余万元

案件回顾:

2020年3月份,镇江某商贸公司经理周先生接到医用防护口罩订单405万只。随即通过中间人,认识了在深圳从事美容行业的李某彩。

李某彩承诺,其销售的口罩均为符合标准的正规医用防护口罩,并寄送了一批样品和该品牌口罩销售授权书。周先生找人查验了这批口罩,发现确为湖北某知名厂家生产的口罩,于是在张某介绍下以每只医用防护口罩1.65元的价格与深圳某公司签下了合同。

4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周先生支付了购买首批98万只口罩货款200万元。20多天后,周先生收到了首批口罩,不巧的是,采购方取消了订单。

“不仅要承担与深圳公司的违约金,而且98万只口罩压在手里,也是件令人头疼的事。”周先生找到了李某彩,对方称违约后需要支付60万元违约金。在周先生的一再“求情”下,违约金从60万元降至25万元,双方解除口罩销售合同。

“当时我想到湖北正需要大量口罩,就按照包装上的地址找到这个厂家,想让厂家全部回购,这样损失可以少一些。”到了湖北仙桃这家口罩生产商后,周先生傻眼了。“他们告诉我,这批口罩均不是他们生产的,我感觉自己被骗了。”

5月2日,原本以为是经济纠纷的周先生,来到了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七里甸派出所咨询求助。

经核实,李某彩本身是开美容院的,与周先生签订合同的公司与其没有直接关系,确定这批口罩为仿冒。原厂口罩《合格证》是放在包装袋里的,而“假口罩”是放在外面的;该厂家并未在外地设置分工厂,也未授权深圳某公司及李某彩销售口罩。李某彩及该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事实基本属实,且数额巨大!

经审查,李某彩涉嫌销售伪劣医用防护口罩800余万元,王某涉嫌销售伪劣医用防护口罩2800余万元,管某涉嫌销售伪劣医用防护口罩3200余万元,涉及湖北、上海、重庆、浙江、福建、广东、江苏等8个省市。

2020年7月,负责与周先生洽谈业务、协助伪造公章的犯罪嫌疑人艾某向镇江警方投案自首,至此此案4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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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顶格处罚

事实上,2020年疫情发生以来,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打击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口罩等防护产品的工作已经进行了多轮。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20年2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就发布了《关于依法从重从快大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表示,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重处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

不仅如此,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造成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