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4月12日讯 近日,顺昌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廖林雄带领生态庭干警来到仁寿镇塘后村,巡回审理吴某春滥伐林木一案,鉴于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年事已高,综合本案案情,遂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吴某春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法庭审理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初,被告人吴某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叫他人帮忙砍伐自己山场内的林木,蓄积量近37立方米,被砍伐的杉木一部分用于盖牛蛙棚,一部分出售,获利8000余元人民币。庭审中,被告人认为自己系对山场进行“间伐”,即“砍小留大、砍密留疏”,按照老传统是不需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

法院认为,吴某春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本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陈凯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