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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日下午18时许,集贤交警中队接安监中队称,在九峰镇一幼儿园门口,有一辆校车驾驶人涉嫌酒驾,中队民警立即赶到现场,后经对驾驶人许某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结果为27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随后将许某传唤至集贤中队进一步调查,驾驶人许某对其喝酒后驾驶校车接送学生的严重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4月7日,集贤交警中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九十一第三款之规定,许某饮酒后驾驶中型制式校车,依法对许某处十五日行政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领取机动车驾驶证

周至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驾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文明驾驶,对自己,对家人,对社会负责,切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