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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受理首例“袭警”案

今日,东胜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以袭警罪批准逮捕,该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后,东胜区首例袭警罪案件。

刘某某今年28岁,系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2021年3月26日晚,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交警在东胜区东丽小区附近依法设置卡点开展交通违法整治。当晚21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车辆行驶至此路段时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刘某某害怕被查处加速强行闯卡,将正在执行公务的一名交警撞击致伤后驱车逃离现场。

《刑法修正案(十一)》已于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将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确立为袭警罪,并将袭警罪的最高量刑幅度由原来妨害公务罪的有期徒刑三年提升到了有期徒刑七年。袭警罪的确定,可以有效打击妨害警情处置及危害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行为,对构建法治社会,维系社会良好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警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机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第一检察部

鄂尔多斯文体交通广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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