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满18周岁的男子,与上初一的女生谈起了恋爱,双方还多次发生了性关系。在那之后,女孩向公安机关报警。4月7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0年2月,刚满18周岁的王某,通过他人认识了上初一的学生小霞。二人互换联系方式,并迅速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年3月至4月间,王某在明知小霞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先后多次与小霞发生性关系。

2020年4月,小霞向公安机关报警。同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王某传唤到案,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庭审中,王某辩护人提出王某刚满18周岁,与小霞是男女朋友关系,而且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情节较为轻微;此外,被害人小霞没有严格要求自己,其监护人对其管教不严,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建议对王某适用缓刑。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被害人是十三周岁幼女,缺乏决定性行为的能力,即使征得其同意,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仍侵犯了其性行为的决定权。而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了错误或不当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法律或道德规范等,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正当利益,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案中,尽管王某没有采取强制手段,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但被害人没有反抗的自愿行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并不存在过错。据此,对于该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法院认为,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多次实施奸淫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王某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至于被告人王某是否适用缓刑,法院认为,王某多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情节较恶劣,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本文人物均系化名)

来源:现代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