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假日期间,我在青岛崂山区车宋社区与4位男子发生争执摩擦,受到他们的恐吓(现在想想还心有余悸),左胳膊靠近肩膀处受伤。并于当晚把事情经过形成文字发布在自媒体某平台上,到今天为止受到了各界人士、朋友的关注,在此感谢你们的关注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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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第二天,接到所属派出所的电话,让我去做笔录,在此谢谢二位警官的工作,一直做到深夜,警官说,他们在事发当晚就去了拓佰客欢伯烟酒店但是店是关门状态,于是第二天一早又去店里询问还调取了相关监控了,我对警官表达了谢意并在当晚去了青医附院东院做了伤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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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晚我去做了笔录,他们四人并未到场做笔录。

事发第四天,我主动给派出所致电,询问案件办理详情,大体描述如下:

警官:当时你们停车的时候,怎么没给店里面打声招呼?

我:我们停车的时候,他们店是关门状态,卷帘门也关着,我们也想给他说一声,而且这里也没有标明是否公共车位还是私人车位,入口也没有停车杆,开放式的。

警官:这个事没有多大,双方到场给道个歉。

我:我受到了恐吓辱骂,还有伤在身,这个不是没多大事,而是事件性质。他们是故意堵车藏电话牌,出门就开始指着我们鼻子,我们首先就给他们道歉了,没有用,依然不依不饶。

那现在他们给我道歉就必须有用吗?伤不算伤吗?受到恐吓也不算?

警官:主要是你也没有证据证明他恐吓你,监控只有画面没有声音。

我:大街上发生刑事案件,有监控没有声音也不算证据吗

事发第五天,两位警官联系我

警官:如果下午他们来做笔录的话,你也过来一趟吧,双方在一起坐坐。

我:我不去了吧,我过去能干什么呀

警官:当面道个歉吧,双方都说说,我也和你聊聊,然后找个合适的机会你也都删掉(删掉我事发当天的发文),我们只能做个批评教育。

我:我私下向你请教一下,我可以不接受他们的道歉吗?

警官:这么说吧,我们也看监控了,毕竟没有打架的事实。

我:没有事实,那我身上的伤是事实吧,我心理和精神上受到伤害也是事实吧。仅仅道个歉就完了,这也不太合适吧,这是不是有点惯着他们了,咱说实话你们片区的治安最近怎么样? 从去年开始也发生了不少打架吧,在网上都很有热度。

事发第六天,什么消息也没有!

我:我也查了法律条文,单纯的辱骂和恐吓就属于寻衅滋事了。

警官:首先是你停人家车位,你不停人家车位,人家怎么能发生寻衅滋事?

我就有点不太明白了,幸亏我没被打死,如果被打死也不算吗,因为我先停的人家车位上?

最终和这位警官没有达到一致意见,警官的意思是下午给他们做完笔录再找我沟通

然后,下午他们派出所的一位和我是老乡的警官打来电话找我了,说他们领导看到他和我老家是一个地方的,觉着派老乡来沟通,可能就好解决了。(有一说一这位警官的态度也挺好)

主要表达的基本上还是三个意思:

1、 我能不能过去和他们当事人聊聊。

2、 他们这性质达不到处理的程度

3、 我发的文章能不能删除一下

对于第一点,我不接受他们的道歉,对于派出所仅仅给他们一个批评教育我也不能接受,我第二天都能配合警察去做笔录,他们不去做笔录,据警官说店主出差了,那么他们另外三个也不能到场?事发第五天才去,中间会不会有什么变故。

对于第二点,我还是想说,有伤是事实,被恐吓也是事实,不亲身感受真的感受不到他们有多厉害,这也是我一直坚持不接受道歉的原因,勿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不受到足以让其铭记的教训,永远不会有一个端正的人生态度,明天被欺负的又是一个路人甲。

对于第三点,文章实事求是的陈述,不夸大其词,目前来讲,仅仅是一篇文章让我有了点安全感,也是我维护自身权益的弱小武器。请政府给一个让人满意的处理意见并公示,我会好好配合删除。

“你前提是停人家车位了”,这句话一直被警官拿来说事,既然这么重要,那么请警官让相关人员配合拿出车位所属权来看看,我停的车位到底是不是GL8车主本人的车位!如果连车位都不是他本人的,他有什么理由堵我。(现已查实真的不是GL8车主的私人车位)

下面拿出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做比较,为了让大家更容易了解寻衅滋事罪

科普: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寻衅滋事罪是从1979年刑法的流氓罪中分离出来的四个单独罪名之一。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或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

其犯罪构成:

① 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④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

其犯罪构成:

① 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②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并要达到一定的程度;

③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④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 1、主观方面的不同。两罪在主观方面虽然都是直接故意,但两罪故意的内容有重要差别。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意图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伤害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各不相同的;但是寻衅滋事罪的故意,不一定要以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为目的,此罪通常是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破坏社会秩序,寻求精神刺激,以满足自己藐视社会,逞强称霸的流氓心理。 2、从犯罪行为侵犯的对象上看,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人,既可以是熟悉的人,也可以是陌生的人。而故意伤害侵害的对方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侵害的对象是很明确的,是特定的。 3、从两罪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来区别。故意伤害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寻衅滋事罪表现的具体行为是寻衅滋事、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4、从二者侵害的客体上来说,故意伤害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不是他人的生命权或者其他权益,侵害的客体是特定的。而寻衅滋事罪侵害的客体相对比较复杂,既侵害了社会公共秩序,有可能还侵害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下面是和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的交流请教,在此特别说明:没有诋毁和怀疑我们办案民警的作为以及其他行为,人民警察在我心中一直是伟大的形象:人民好公仆,我们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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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个公道,我想崂山区能有个好的治安环境和谐社会,不想让可能具有特定性质的人弄的乌烟瘴气,说实话哪天的狰狞面孔现在想想还害怕,除了外伤之外,精神上最近也备受打击,还请大家理解,理解一个没有权没有势力的普通百姓唯一得发声渠道。

此案件,持续跟进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