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六旬的保安在上班时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就职的保安公司拒绝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理由是该保安就职时已超过60周岁,保安公司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双方系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近日,这起引发很多关注的平度保安猝死案已经审结,而法庭最终判定保安公司承担相应的工亡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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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于1957年郑某某,于2018年2月到山东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工作,被派到平度温州路金桂德府小区工地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4月5日上午,郑某某在工地上班时突然晕倒,经送医抢救无效后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猝死。

平度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6月3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郑某某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工伤。

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不服该决定书,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驳回了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1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9年8月9日,郑某某家属向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支付相关工亡待遇。平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6月8日裁决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向郑某某家属支付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八十余万元,并按照法律规定每月支付郑某某妻子工伤亲属抚恤金。

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不服该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山东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认为,郑某某当时已过60周岁,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无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其死亡时间是2019年4月5日,工资发放截止到2019年3月20日。当日发生事故时,郑某某已离职。

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认为与死者郑某某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不应承担相关工亡待遇。

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称郑某某已经离职,其发生晕倒的地点并非其工作岗位,证据不充分,且与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相悖,故对德威保安平度分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山东德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郑某某家属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合计八十余万元,并承担工伤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最关键的因素,其实是平度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视同工伤认定,后面的仲裁、多次对簿公堂等裁定和判决,都是基于视同工伤认定的这个基础。在已经认定工伤的基础上,用人单位肯定要承担相关工亡待遇。

类似的案件审理中,也有不少未能认定工伤的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为工伤。不过,认定为工伤的前提,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必须退休。如果提供劳动者已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则与公司之间不能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只能算是劳务雇佣关系,因此不能认定是工伤。

但是,相关法规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因工作原因所受伤害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双方对损害赔偿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

这就是法律的复杂性吧。

编辑:董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