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连荷) 为贯彻落实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部署,加强水产养殖用兽药及其他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根据《渔业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农业农村部4月1日印发了《2021年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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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明确将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和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管控列为工作任务。重点监测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3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状况,随机抽检水产品2350批次,并开展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主要排查市场销售用于水产养殖的所谓“非药品”“动保产品”等未经审批投入品的安全风险隐患,随机抽检产品100批次。同时,开展11个沿海有关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随机抽检海水养殖贝类400批次。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结果,依法加强对违法用药案件的调查和处罚,对不合格水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水产养殖违法用药行为。同时进一步完善各级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完善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动态名录库,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并加强宣传培训,继续开展水产养殖用药减量行动和规范用药科普下乡活动,以及水产养殖动物主要病原菌耐药性监测,不断提高养殖者规范用药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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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明确,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抽样品种以各地主养品种为主,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种类包括促生长、杀虫、除杂和环境改良剂。抽取样品的检测指标为禁用药品及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和农药等,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抽取投入品样品的检测指标为可能对质量安全造成隐患的部分禁用药品和明确规定休药期的兽药,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抽取贝类样品的检测指标为大肠杆菌、细菌总数、铅、镉、多氯联苯、腹泻性贝类毒素和麻痹性贝类毒素等。

《计划》还明确了抽样和检测的工作要求。各地要按照“双随机”原则随机选择抽样对象和执法人员,在质检机构参与下随机选择抽样对象。每个水产养殖场最多抽取2个样品,同一泡(塘)或网箱只能抽取1个样品。2020年检出兽药残留不合格样品的水产养殖场必须抽样。

《计划》明确,水产养殖用投入品风险隐患排查的抽样和检测应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抽取样品,以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的水产养殖场为主。同一企业同一产品只抽取1个样品,保留详细的抽样和样品信息和备样至少2年以上。海水养殖贝类卫生监测的抽样和检测应在海水养殖贝类主要分布海区内抽取样品,吊笼、底播等贝类养殖方式兼顾。

《计划》指出,承担检测任务的质检机构,应依照规定检测方法和判定限量值,对不同养殖品种的相应检测指标,严格进行检测和判定。为确保检验结果的有效性和准确性,农业农村部将委托有关机构对部分质检机构的检测样品进行复检和程序审查。

《计划》强调了检测结果的反馈与处置。对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中,水产品样品检出禁(停)用兽药残留不合格的,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不合格水产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予以先行登记保存。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产地水产品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书面申请复检。有关省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产地县级主管部门,对被抽查单位或个人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的、对检测结果有异议但逾期不书面申请复检的,或者申请复检但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一致的药残不合格水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养殖水产品质量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各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质检机构等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切实加强领导,压实属地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周密制定方案,狠抓任务落实,强化执法监督,不折不扣、按时保质地完成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各项工作任务,持续抓好水产养殖违法用药专项整治。

《计划》将坚持产管结合,检打联动,不断完善水产养殖生产环节质量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各地要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进一步完善养殖基础设施装备,做好水产健康养殖模式推广,加强养殖动植物病害防治,规范养殖生产日常管理,强化养殖规范用药培训,通过先进模式应用和监管水平提高,减少病害发生和养殖用药,持续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同时,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利用好监测成果,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做好风险防控和预警,依法及时对违法用药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罚,要以最严厉的打击让违法者付出惨重代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用药监管松懈、造成严重失职渎职的,应将线索移送地方纪检、监察和检察等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计划》强调,各省份要不断健全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控长效机制,提升水产品质检机构的检测能力,积极与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协作,从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各环节,从产地到市场,加大对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相关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努力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今后,各省级主管部门应于4月20日前将监测方案报送水科院质标中心。国家产地水产品兽药残留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分别于6月2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检测工作,水产养殖用投入品安全隐患排查同步进行。海水养殖贝类产品卫生监测在上、下半年各开展1次,具体时间由有关省级主管部门和质检机构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