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新疆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新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日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李新光(副厅级)受贿罪一案,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哈密市人民检察院向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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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新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辩护人意见。哈密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新光在担任昌吉州奇台县常委、组织部部长、常务副县长,昌吉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昌吉州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奇台县委书记,博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博州赛里木湖风景名胜区党工委委员、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李新光简历

李新光,男,汉族,1969年3月出生,新疆阜康人,1988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在职研究生学历。

1988年7月至1994年1月,阜康市三校教师;

1994年1月至1995年2月,阜康市教育局办公室秘书;

1995年2月至1998年4月,阜康市政府办公室秘书、秘书科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2年9月至1995年8月,新疆广播电视师范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学习);

1998年4月至2000年11月,昌吉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6年8月至1998年12月,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0年11月至2001年8月,昌吉市委办公室主任;

2001年8月至2003年6月,昌吉市委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督查室主任(其间:2002年4月至2002年6月,中央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学习);

2003年6月至2006年1月,奇台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6年1月至2008年1月,奇台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2008年1月至2011年7月,昌吉州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其间:2005年9月至2008年7月,自治区党委党校经济学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

2011年7月至2013年6月,阜康市委副书记、市长人选、市长;

2013年6月至2016年11月,奇台县委书记;

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博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

2017年3月至今,博州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副州长,赛里木湖景区党工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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