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唐旭锋 通讯员 周莉

“有2个喝的醉醺醺的男的在我店里闹事,满口脏话,骂我,还打我,我都流血了。”3月4日0时10分许,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南门派出所接到辖区便利店店主报警。

值班民警当即赶赴海曙区某便利店内,现场一片狼藉,醉酒男子仍在便利店中,便利店老板面部多处受伤。民警经询问得知:3月3日晚,醉酒男子杨某某在家中饮酒至醉后,到海曙区某便利店内购物,随后多次无故辱骂、随意殴打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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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当民警核查杨某某身份信息时,他的情绪异常激动,不断辱骂警务人员并突然挥拳击打民警头部。

随后,出警人员将其控制,并带回南门派出所。杨某某在面对审讯时依然态度恶劣。

因杨某某酒后在商店内随意殴打店主,其行为已经违法,海曙公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当事人的袭警行为已经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目前,海曙公安已经对其刑事立案侦查,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法条延伸:

202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结合司法实践反映情况,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作补充、修改,确定了一批新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为袭警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七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