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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4日

12309中国检察网

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发布一则起诉书

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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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563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于河南省民权县,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9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民权县**镇**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3日被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5日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豫******号轻型栏板货车沿菏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曹县砖庙镇刘贯一村路段时,与由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杨某乙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杨某乙当场死亡,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杨某甲及时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杨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豫******号轻型栏板货车;2.书证: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3.勘验、检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4.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被害人杨某乙死亡原因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杨某甲血液乙醇含量理化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某甲案发后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上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福民

来源:12309中国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