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挂出了海兴县人民法院(2020)冀0924刑初75号刑事判决书,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黄骅市公安局原二级警长、骅中派出所所长曹凤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与其一同被判决的还有被告人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也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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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该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曹凤树(曾用名曹风树),男,197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黄骅市公安局二级警长,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住河北省黄骅市。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和受贿罪被海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海兴县人民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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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胡金成(曾用名胡金城),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2020年11月3日经中国共产党黄骅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决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住河北省黄骅市。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被海兴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30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海兴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海兴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海兴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20年12月2日海兴法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看沧州”注意到,海兴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2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海兴法院提起公诉。本院接受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变更适用程序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3日,贾某在黄骅市陈贺等人发生争执,被多人殴打致伤并住院治疗。黄骅市公安局骅中派出所受案后,于同年1月24日立为行政案件。在时任所长曹凤树的领导下,由被告人胡金成办理该案。办案单位于2月4日委托黄骅法医鉴定中心对贾某的伤情进行鉴定,3月13日该中心出具鉴定意见,认定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家属不断向被告人胡金成、曹凤树及公安局领导提出查清案件事实、严惩打人者的诉求。

被告人胡金成在处理贾某被打案时,没有重视被害人家属的诉求,未按法律规定提出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呈请,在向黄骅市公安局、法制科长汇报案情时,没有汇报被害人的诉求,在经研究决定对闫镇行政拘留并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汇报定性的情况下,胡未实质性开展调查工作。2017年4月闫镇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清的情况下,胡将该案以自诉案件为由结案处理。

被告人曹凤树在处理贾某被打案时,在明知贾某损伤程度为轻伤,被害人家属不断提出查清事实、严惩打人者的诉求的情况下,既未督促被告人胡金成提出将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呈请,也未如实向分管领导和法制科长说明被害人家属的诉求,在经研究决定对闫镇行政拘留并继续调查,待查清事实后再汇报定性的情况下,不跟踪执行落实情况,不督促落实局领导的安排,使得该案件在没有查清的情况下于2017年4月当事人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以自诉案件为由做结案处理。

2019年3月,闫镇等人因恶势力犯罪被立案查处,同年11月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该恶势力集团依法作出判决,闫镇等10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零六个月至一年零二个月,现已生效。该判决对贾某被打案原处理结论进行了纠正,认定该案系闫镇、郭丰功、刘国华、刘力霆、闫洪鹏、陈贺等六人寻衅滋事犯罪行为。由于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在处理贾某被打案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闫镇等六名犯罪分子逃避了法律追究,且该案被骅中派出所处理期间,闫镇、郭丰功、刘国华、刘力霆、闫洪鹏等人在黄骅市境内实施犯罪行为2次。从客观上为以闫镇为首的犯罪集团的形成、发展提供了基础条件。闫镇等犯罪分子先后共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违法犯罪活动16起,严重侵犯了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身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人民警察、派出所长的工作职责,在办案过程中玩忽职守,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各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曹凤树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胡金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海兴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金成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在侦办以罪犯闫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个案过程中,未认真履行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曹凤树身为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安机关工作的司法工作人员、黄骅市骅中派出所所长,在被告人胡金成侦办以罪犯闫镇为首的恶势力集团犯罪个案过程中,未尽派出所所长应尽的管理职责,玩忽职守,致使犯罪分子不能及时得到刑事追究,其行为亦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均积极悔罪,态度诚恳,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十五条,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曹凤树、胡金成是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以上结果。

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认罚的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凤树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胡金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稿件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