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程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GV****的小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涿鹿县下广线37KM(现239国道386KM)时,与同向行驶的被害人董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由河北省涿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7年出生,住宣化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涿鹿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鉴定意见;

3现场勘验笔录;

4、书证:受案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两份、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痕迹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调解书及谅解书、涿鹿县保岱镇甘庄村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

涿检一部刑诉〔2021〕Z12号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