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听证、协调及政府裁决。多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合法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修改方案。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原则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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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行政复议法》在规定时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具体程序上还有更为专业的法律问题需要考量,否则极有可能不能进入法律程序、达到预想的维权目的。其中涉及两个重要问题:第一,到底是提起行政复议还是申请政府裁决?根据最新的实践经验,大部分地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但部分地区有规定的还是要申请裁决。第二,行政复议或者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吗?最高法院认为,土地权利人和当地人民政府就征地补偿事宜达不成协议的,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行政机关做出裁决,对行政机关做出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3. 对补偿安置方案提起异议的后果。要注意,被征收人对补偿标准或安置有争议并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收人的权益可在后续具体的补偿安置环节中得到救济。但是也有例外,如果集体土地未经征收,行政机关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不仅规定了征收补偿相关内容,还明确了征收房屋决定的相关内容,则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征收补偿方案,明显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直接影响,如果涉嫌违法,则征收行为不能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