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长沙市高新区公安分局发布“关于周某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案件的情况通报,一定程度上,将警方现在所掌握的案件信息向社会大众进行公布。我们先看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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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有关注,司法机关有回应,咱先为警方的司法公开速度点赞。

下面帮大家归纳一下这份情况通报里的主要信息:

事实部分:

1、乘客是自己跳车,不是司机推的。

2、司机是为了节约时间变更路线,无证据证明司机有其它不轨意图

3、司机与乘客之间存在矛盾。主要矛盾有两个:

第一个是司机想要收费帮忙搬运,乘客拒绝。

第二个是司机觉得等乘客装东西太慢,等的太久(15次从1楼夹层将衣物、被褥等生活用品搬到车上),多次催促,并且告诉乘客超时平台要额外收费。

其中,第二矛盾是主要矛盾,加上司机接单心切,偏航行驶,想要更快达到目的地(侦查实验证明的确可以更快)。

下面是根据上面的事实部分给出的法律分析:

一句话总结:司机在本次事件中存在过失,导致了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是因为乘客提出车辆偏航,司机不搭理吗,甚至恶劣口气表露不满吗?

不,这并不是重点

给大家划关键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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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发现了乘客起身离开座椅并将身体探出车窗外,证明司机应当认识到乘客可能采取跳槽能极端行为(用法言法语说叫做:认识到危害可能发生)。

但司机却未采取语言和行动制止,也不停车,只是轻点刹车减速并打开双闪。(用法言法语说叫做:轻信通过减速并打开双闪的方式可以避免危害结果)。

但女乘客还是跳车了,并且导致了死亡的结果。

司机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要对女乘客死亡的结果负责。

小结:出来工作,都不容易。

谁都不希望看到年轻的生命消逝。

如果案发时用平缓的语气回答乘客的疑惑,发现对方不对劲立马刹车,也许误解就会消除。

但时间不能倒退,

真心希望这场悲剧,从一开始不要发生。